民法1116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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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6條之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對子女之扶養義務)(85.09.25增訂公布)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理由: 一、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