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6條之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對子女之扶養義務)(85.09.25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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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6條之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對子女之扶養義務)(85.09.25增訂公布)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否因父母結婚經撤銷離婚後僅由一方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受影響,實務上尚有異見,為杜爭議,爰參酌學者通說見解,採否定說。爰增列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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