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41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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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4(第三人之權益補償)(99.02.03增訂公布)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