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50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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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7(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Ⅱ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