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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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0條(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順序:費用→利息→原債權)(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