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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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1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