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91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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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1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理由:

謹按質權為財產權之一種,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中,自得將其質權轉質於第三人。但此種規定,原為質權人之利益而設,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自亦應由質權人負其全責,以昭公允。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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