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07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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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7條之1(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96.03.28增訂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