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17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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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7條之1(典物之使用收益)(99.02.03增訂公布) Ⅰ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Ⅱ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