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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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2條(留置權之比例行使)(96.03.28修正公布)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