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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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34條(保管留置物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理由: 謹按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