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34條(保管留置物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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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34條(保管留置物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理由:

謹按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理論言之,留置為謀債權人之利益,自應由債權人負擔其費用,然就事實言之,留置為因債務人之不為清償,否則無留置之必要。故此項費用,得使債務人償還,且所謂必要費用者,即有利於留置物之費用,係屬有利於債務人,尤應使其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償還,方足以昭公允。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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