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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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二):不得近親)(87.06.17修正公布)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
我覺得,整個故事最糾結的地方是:這對情侶「本來並不認識」,他們是在交友軟體才認識彼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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