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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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故股東同意書裡,需載明誰為董事、若董事為二人以上時,董事過半數同意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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