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故股東同意書裡,需載明誰為董事、若董事為二人以上時,董事過半數同意誰為董事長,股東皆要親自簽名。
在公司章程中,董事人數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而董事長非章程必要記載事項,故章程不需列明董事及董事長姓名。
至於董事要不要寫願任同意書?-->新北市經發局及台北市商業處設立登記應備文件中,需附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若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至於董事長要不要寫願任同意書?-->新北市經發局及台北市商業處設立登記應備文件中,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反面解釋,有董事長應附董事願任同意書。
那…有限公司能否不設董事長,由二位董事皆對外代表公司呢?我在公司登記查詢裡,有看過代表人同時列二位董事的,又依經濟部69年6月7日商18692號函令: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乃謂有限公司雖無董事會之設置,惟董事有2人或3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推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至若公司未予規定設置董事長,自非法所不許。
所以,是可以同時二位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不設董事長的。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