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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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再利用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強硬奪取,造成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無從保障的方法,從113年1月1日開始,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如依法表示承購者,地上權人無法取得購買權,可以保障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