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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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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不影響土地所有人既有合法權益,但地主使用時還是必須符合其他法令原本的規定,例如符合建築法或農舍興建法令,至於未能符合國土計畫法的使用,只能維持現況使用,不能再增建、改建、重建,否則會有比以前更重的罰鍰及斷水、斷電、命拆除等措施,以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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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再利用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強硬奪取,造成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無從保障的方法,從113年1月1日開始,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如依法表示承購者,地上權人無法取得購買權,可以保障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
「全國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一,就是保障既有合法權利,允許土地使用,區域計畫法時代合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原則上將繼續編定為建築用地,未來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可以作為住宅、辦公處所之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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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者

現職律師(23年)及不動產估價師,並經不動產經紀人、專門職業保險代理人及大陸律師考試及格,為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仲裁協會仲裁人。一般法律爭議、契約審閱,專精遺囑、繼承、遺產分割、都更危老權益分配及紛爭處理、保險及信託節稅、遺產規劃,辦理臺灣有史以來最大遺產分割案。電話02-23822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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