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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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長年以來存在著一個相當令人詬病的地方,那便是離婚的主導權落在「沒犯錯」或「犯錯比較少」一方的身上,這使另一方相當不自由,認為自己雖然有問題,但完全沒離婚的機會簡直比坐牢還痛苦,甚至因為不愛了持續外遇還得一直被告知出賠償金,早已違背了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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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某些夫妻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吵就一時衝動跑到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法院在這方面的裁定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考量雙方是否真的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為第二項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讓法官自行衡量。所以可能會有同一個離婚理由因為被不同法官裁定,而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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