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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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為婚姻法律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常有當事人問我:「律師,我需不需要幫我先生還債?」、「我們夫妻的財產是不是共有共用的?」、「如果我離婚,我能不能主張我要分配房子的持份,拿一半的房子?」對婚姻法律的錯誤理解,常影響當事人的財產規劃,今天王律師與大家一併解釋跟說明 錯誤觀念一:結婚後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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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行使權利義務或負擔,法院通常會依據社工單位撰寫的訪視報告來決定。報告內容包括生活環境、親子互動等,這對法院最終認定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有心想爭取與未成年子女生活,應該重視訪視過程,展示自己為子女提供的最佳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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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即使一方取得小朋友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也不能單方面為未成年子女改姓。根據法律,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或通過法院聲請,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允許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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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根據誰能最大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來決定監護權的行使與負擔,而不是依據父母的收入高低。因此,收入較少的一方不應輕易放棄爭取與子女生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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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應該充分準備未來的生活安排,並清楚區分離婚訴訟與挽回感情的差異。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得到明確解答,貿然提起訴訟可能會帶來更多困難和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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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必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發展出七大指導原則以協助判斷最佳監護人選。本文章探討這七大原則的具體內容及法律實務中的應用,並提供爭取監護權的有效策略。瞭解這些原則將有助於您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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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夫妻在婚後如何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財產分配,主要內容包括分配原則、計算方法、及法院調整的情況。同時,針對夫妻無法協商的情況,建議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文章還提到不動產、現金、車輛等各類財產的計算標的及隱瞞財產的法律後果,為讀者提供實用的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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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案件中,有效證據的收集至關重要。本文探討了五種關鍵證據類型,包括通話記錄、目擊者證詞、自白錄音、蒐證的合法性以及時效性,為當事人提供清晰的指導,以便在準備訴訟時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透過正確的證據收集策略,可以增強案件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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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申請離婚,多數情況下可以拿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否也包含配偶的退休金?根據加州家事離婚法規定,一般來說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累積的退休金,可以被歸納為夫妻共同財產之一,除非雙方之間有其它協議,否則此義務不可免除。但也有某些類型的退休金計劃,不需分給配偶。以下為您簡略分析。 退休金分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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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新聞或網路文章上看到,離婚時夫妻財產要對半分的說法,這是真的嗎?所有財產都要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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