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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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郭昱晴今(12)於司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時,向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提出質詢。郭昱晴表示,憲法法庭與大法官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人民、確保人民不受違憲行為侵害,司法院112年統計也顯示,受理案件中96.69%都是人民聲請案,「保護人民權利」就是憲法法庭的核心功能。
近期,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引發廣泛爭議。本篇文章探討了修法的理由、憲法法庭現況及兩大版本的差異,並分析了提高門檻可能導致的法律適用困擾,以及對憲法法庭運作的影響。透過深入的討論,旨在提高讀者對憲法法庭與修法過程的理解,並指出可能的司法公信力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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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憲法法庭,李姓聲請人成功地為全體台灣國民爭取到了不被「沒有充足法源依據的停復保制度」影響的權利,幫全民健保擴充了財源,也為自己爭取到了「就算多數時候不在台灣,還是要乖乖繳健保費」的義務。真是皆大歡喜!
我昨天發出文章之後,內容有一些缺漏甚至錯誤見解,在受到指正之後做了不少修改和增補。討論的過程和修改紀錄可以在臉書那邊看到: https://www.facebook.com/PreBluePaper/posts/pfbid0h7Yq261Si36BqaQi9qbNpnqtecKHSxRL3ycsjMNefiqosZVh2HTvxUemT183QPh6l
  為了讓裁定可以被完成,大法官們有能力去協調出一個「符合規則」的結果。但這件事並不改變「當同意違憲的人數超過半數,卻不足九人時,大法官不得做出違憲宣告」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種「提高違憲宣告門檻」。而且,在十人的情況下,只要有兩位大法官認為法案沒有違憲,不管其他人的意見是什麼,法案就是不能被宣告違憲。
一、《憲訴法修法》為什麼會癱瘓憲政體制?這是民主問題還是政治問題?   為什麼修改《憲訴法》會影響民主憲政呢?違憲宣告是對憲政的伸張?還是政治的工具呢?   先快速了解憲訴法修改大家在擔心什麼,主要有2個部分 1. 宣告違憲所需大法官人數增加為至少10人   以往若發生疑似違憲的事件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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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之後,台灣人民面對的是更大的、內外並進的挑戰。財劃法、憲法訴訟法、選罷法,每一部都直指台灣的命脈與全體國民的權利。雖然肯定很累、肯定一切都很艱難。沒有心力站上街頭也好、沒有心力發聲也罷。但還是至少在下班之後,稍微關注一下,看一下、想一下。有餘力的話,告訴你身邊處在狀況外的人,事情是怎麼回事。
  憲法法庭於今年10月28日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做出違憲之見解,並諭知立法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本判決除了具有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平等權之意義外,事實上也是稅法事件中,國內海外都難得一見的「絞殺稅」案例。瑞蒙認為這具有相當的學理及考試價值,希望簡單向大家介紹這則深具意義之憲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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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中華民國憲法中暫時處分的概念及其歷史背景,涵蓋了自1995年以來的幾次重要案例,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其對社會的衝擊。透過對大法官裁定的分析,我們將理解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及其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意義。同時討論未來可能的憲法解釋走向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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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探討其對於公然侮辱罪影響。該判決認為,公然侮辱罪只保護社會名譽和名譽人格,排除名譽感情的保護,這意味著未來公然侮辱罪成罪的可能性降低。文章最後透過比喻解釋三種名譽的概念,並強調實務見解的變化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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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臺灣當前憲政問題,特別是違法釋憲案例引發的結構性挑戰對民主制度的影響。透過分析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失衡,提出以組織法強化立法院的監督作用及提升司法獨立性的具體改革方案。文章呼籲及時進行憲政改革,以確保臺灣民主制度的穩定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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