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長年以來存在著一個相當令人詬病的地方,那便是離婚的主導權落在「沒犯錯」或「犯錯比較少」一方的身上,這使另一方相當不自由,認為自己雖然有問題,但完全沒離婚的機會簡直比坐牢還痛苦,甚至因為不愛了持續外遇還得一直被告知出賠償金,早已違背了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
這樣的問題大法官們也發現了,因此特別在憲法法庭上宣判「民法第1052條一部份違憲」,命立法者要在兩年內修法完畢,否則往後離婚案件可直接以該次審判來作為審理依據。
雖然這樣的改變看上去對犯錯較少或沒犯錯的一方很不利,似乎只要被不愛了就注定成為被徹底放棄的一方。雖然這樣的修法決定給了犯錯者離婚機會,但同時也要「挫咧蛋」,怎麼說呢?一起看下去!
感情不好卻被限制不離婚,只會引發社會問題?
婚姻本就不是一件自由的事,但如果持續與早就不愛的人綁在一起,久了雙方遲早被憋出精神疾病,甚至做出一些危害社會的恐怖舉動。這樣對雙方的身體、心靈都不太健康,還會拖累孩子。
雖然往後的法規並不會一開始就准許外遇者明目張膽地提離婚,但會給出一段時間緩衝。例如:因為外遇搞得雙方感情破裂、N年後外遇者可訴請離婚。差不多會是這樣的狀況,一開始也確實只有沒外遇的人能訴請離婚,日子久了雙方感情不復返,會變成連外遇方也是能訴請離婚的。
配偶外遇又跟我離婚,這樣我還能得到什麼?
大法官在宣判時有特別提到,雖然這樣看似對受害者來說很不公平,但加害一方在提離婚時會被判處支付多一點扶養費、贍養費、婚後財產,來彌補自己在這段婚姻中的過失。
言下之意便是,外遇的人想告離婚當然可以,但是得先秤秤自己的斤兩。荷包不夠大或無法承擔賠償金,恐怕是無法換到自由的。
感情不好但離婚後生活會陷入困難才不想離婚?
這次憲法法庭有另一個重點,那便是「判決離婚的理由」。相信在以前的離婚文章與判決書內時常可以看到「無法維持婚姻判離婚」,但考慮到有些人離婚後生活可能會過得更辛苦、甚至傷害到未成年小孩,法院往後審理離婚案件前要考慮到雙方離婚後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如果判准離婚會傷害到拒絕離婚的一方或孩子,那還不如不要離婚比較好。
當然目前還沒修法,這僅為修法的建議方向。但大法官都這麼開口提示了,想必往後法規會這麼修正的機率非常高。此外,這是參照德國的民法條文,因此具有一定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