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我跟男友上床了…」
『天啊!妳才13歲耶~怎麼可以?妳有沒有不舒服?』
「我…我也不知道。就感覺很奇怪。」
『太過份了,對方是誰?我要醃了他!』
「啊…不要這樣…」
第一個故事(與13歲的小孩合意性交,仍然犯罪)
父母決定去提告,但是自家女兒實在說不出來,自己是「合意」還是「違反意願」?
這時候檢察官跟法官會怎麼想?合不合意有什麼差別呢?
我們可以先用成年人的視角去思考:
- 跟誰性交本來就是一個人可以自主決定的。
如果兩個人都成年(滿20歲),又是「合意性交」,不犯罪。
- 如果有一方是「違反意願」,這就叫「強制性交」或「強姦」了,這是犯罪。(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有一方是「違反意願」,而且對方還拍下裸照。這不但犯罪,還加重刑責(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1-05-21新聞:遏「N號房」事件 刑法修正強制性交錄影加重處罰可關7年以上】
但是年紀太小的未成年人,我們就擔心他思慮不周,怕他被壞人騙。所以,
- 如果有一方未滿16歲(但是年滿14歲了),就算合意也是姦淫幼童罪;違反意願就是強制性交罪。
- 如果有一方未滿14歲(但是年滿7歲了),就算合意也是姦淫幼童罪,違反意願就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 如果有一方未滿7歲,就算合意也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所以,如果自家小孩是13歲就跟人發生關係,只要他當時沒說同意,法院會用
加重強制性交罪去處理。
第二個故事(小孩不想上法庭,怎麼辦?)
自家小孩其實不想上法院,也不想再次看到對方。那怎麼辦?
在其他的刑事案件,這樣做是告不成的
在正常的刑事法庭流程,你既然提告了對方,對方是可以答辯的。
總不能只憑你的一面之詞,就將對方定罪。
但是,性侵案件不一樣
但是,
性侵有一條特別規定是:「被害人如果因為出庭會造成身心傷害或面臨壓力,可以直接用警察面前的筆錄,當作證據」。
所以在2020年2月,就真的有一號
大法官解釋,在討論「這對被告會不會不公平」?
這場案件發生在民國91年,警察來抓我的時候,是民國93年。問我「在兩年前有沒有犯下這件性侵案」?
喂!我只是一個小市民,沒有秘書會幫我每天記錄行程,我哪裡可能找出「兩年前的不在場證明」?
然後,你們說的那位被害者,我根本不認識。
是啦!她的母親有上法庭告訴我,被害人當時是14歲。
這根本沒幫助啊!我哪知道她是誰?我通靈嗎?
你們說,被害人內褲上有驗出DNA,跟我的體液一樣。
但我也不知道那怎麼來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就是讓我看一下被害人長什麼樣子,我可能會從她的聲音、外觀,想到我跟她到底發生過什麼事,這樣才可以釐清案情。
可是你們又不讓我見她?我要怎麼解釋?然後就判我有罪?
還判了
3年10個月,這對我公平嗎?
然後大法官說:是的,這條法律沒毛病,完全合憲。
(但是法院不可以用被害人的警詢陳述當作「唯一或主要證據」,應該要有其他確實的補強證據)
第三個故事(你聽過「恐龍法官」的由來嗎?)
在法界,大致都認同「恐龍法官」的故事,本身就是一場冤枉。
民國95年3月29日上午,婦人帶孫女到高雄市友人住處打麻將,後來,因為有五位牌友,吳先生主動退出,藉口帶女童外出遊玩,騎車載她回楠梓區三山街住處,涉嫌用手指、眼鏡或吸管性侵,並親吻胸部等處。
當天晚上,女童因下體疼痛,經母親追問,始發現上情並報案。
吳先生說,當天載女童到顏姓友人住處玩耍,根本沒回家,否認涉案。
「強制性交罪」首先要討論有沒有「合意」;
「姦淫幼童罪」不用「違反意願」,只要討論被害人的年齡。
以當時的法律見解,這個案件可能判「姦淫幼童罪」比較合適。
反過來說,如果硬要使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證據不足,可能會導致「無罪」的判決。
然而,當時的媒體、當時的政客、和當時的民眾,似乎都不是這樣想的…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好奇,當時的決議,是怎麼影響到現在的法律見解呢?
這件事如果現在再發生了一次,法院會怎麼判斷呢?
這部分我放到「方格子premium」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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