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不知不覺,原來已經成立了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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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聽到信託,第一印象已經是富有階層的工具,然後就關掉耳朵不再聆聽下去。其實,這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在日常生活中,構成信託的例子也不少見,例如:
1)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物業,有機會構成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意義等於是儘管物業是子女的名字,但只是代父母持有物業,父母依然是實益擁有人。
2)先生出錢買樓,物業只寫先生名,太太並非業主。但是,只要滿足某些條件,例如,太太的「付出」足夠讓她以衡平法權益爭取利益的話,便構成法律構成信託(constructive trust),意義等於是儘管物業是先生的名字,但太太亦有權擁有物業的權益。
什麼?以上這些也是信託?對的!可能你不經不覺已經成立了不少信託關係了。
平常可能沒有太大問題,但若果發生婚姻關係改變或資產繼承等觸發事件,後果可大可小。一旦發生財產糾紛或爭議,不同的資產持有架構,會帶來截然不同的後果,也可能大大違背自己當初的意願。因此,一個良好的財務策劃,除了關注保障及投資外,更要關心業權的架構問題。
以上只是考量香港的簡單狀況,還沒有考慮到海外投資或移居的稅務居民身份問題,牽涉居籍的遺產稅,以及普通法與大陸法不同原則導致的繼承問題等等。舉例,很多人喜歡投資海外物業,而土地及物業是屬於不動產,遺產繼承是需要跟隨當地法律進行分配的。在沒有全面了解相關資訊下,便會為自己一生所累積的資產帶來風險,錢少了,也會影響家人的生活品質了。
以上內容個人分享用途,並不構成任何建議。如有相關諮詢,請聯繫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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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不少華人社會的迷思,今日為大家客觀分析,究竟這句說話,是對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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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年約30歲,尚未結婚,是一間大型企業的普通職員。她與父母同住,為已經供滿的自住物業,價值約600萬,但是父母即將退休。因此,她希望透過財務策劃,能夠更加有效運用資源,維持父母退休後的生活水準,以及減少自己的供養負擔。 A)在財務策劃的過程中,我發現她的父親已經達到65歲退休年齡,而母親只做兼職
對不少人來說,2020是體驗退休的一年。減少出行,沒有旅行,限制活動範圍,在家工作,甚至某些行業因為抗疫而暫停工作,沒有收入等等,樂觀正面的朋友笑說,好像在過退休生活一樣。亦正因為如此,對年輕奮鬥一族以至尚在職場叱咤風雲的成熟穩重派來說,退休的心理距離,從來沒有這麼近,亦提升了對退休規劃的意識。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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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子化衝擊下,如何將財產順利低成本的移轉給子女成了大家值得關心的議題。本文探討了最近財政部的函釋,說明瞭關於他益信託贈與案件的信託期間認定相關規定,以及影響贈與稅額計算的因素。
本文章闡述了信託法中受益人的資格及限制和其權利與義務。內容包括了享有信託利益、行使同意權、變更及終止信託、請求移轉信託財產、行使撤銷權和解除受託人之責任,給付報酬和補償受託人損失等。
信託行為中,受託人有資格之限制與其應負擔之責任,並須依信託本旨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另外,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及受託人變更時應為之處理也是值得關注的。
本文旨在探討信託財產的意義、要件和特性,並闡述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透過對信託的概念、關係的發生和消滅以及相關人的職責等內容的解析,來分析信託制度在臺灣的運作情形。
本文介紹信託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無效及撤銷等法律規定,包含了信託的各種情形及相關規定,以便人們瞭解相關法律規範。
本文將介紹信託的意義、三大確定性原則以及信託的分類,包括信託作成之依據、做成方式、利益之歸屬、活動目的和歸屬對象。
受益人 受益人類型 爸爸成立信託,約定用不動產做信託,這期間房租歸兒子,十年後房子還給爸爸自己 兒子 = 孳息受益人(他益) 爸爸 = 原本受益人(自益) 受益人資格 基本上沒甚麼資格限制,除了「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不可為該財產權的「受益人」和「受託人」
信託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讓東西發揮該有的功能,不受擁有者的因素影響 例如我有一棟價值 1 億的房產,我想拿房產跟你借 1000 萬,但你在拉聯徵時,發現我的信用不佳,因此不敢借給我,
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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