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翻譯一個合約的名稱,可想而知要先對這個合約的內容與架構有所了解。此處英文的 Streamer 是怎麼樣的一個角色呢? 基本上,我們可以想見的是,Streamer 是一個電腦玩家,他玩的是遊戲公司所提供的遊戲,這個遊戲他玩得爐火純青、傲視群雄,而最好的宣傳不就是這種使用者體驗嗎?所以公司為了宣傳這個遊戲,特意找了這個厲害的玩家提供服務,請他直播遊戲內容,甚至請他為遊戲設計寶物、武器、服裝等等。
那這個合約在民法上的型態為何呢?我們知道典型勞務契約在我國民法債篇中有僱傭、承攬、委任三種,而分析內文後,可得知雙方約定 Sreamer 完成一定工作,而遊戲公司在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典型的承攬,對吧。所以我們把 Collaboration 翻作「合作」,應該不會造成什麼誤解。
那合約標的呢?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這裏 Item 指的可能是影片、聲音、設計、圖像等著作內容,如果翻作「項目」,雖然聽起來很像是對岸的用語,但考量到原文中對 contents 這個字又有特殊的定義,為避免混淆,因此只好「忍痛」直譯成「項目」。
現在來看最燒腦的字「Streamer」。在翻譯英文合約中的定義字時,第一件事不是Google(其實大部分翻譯社的文件都被 MT, Machine Translation 機器翻譯好啦),而是去找這個字在原文中的定義,而原文定義是這樣寫的:an individual who livestreams and uploads video recordings of its gameplay(線上直播並上傳其遊戲比賽影片記錄的個人)。
為什麼我說燒腦呢?因為在資料庫(即所謂的 TM, Translation Memory, 注意,這跟上面的 MT 機器不一樣,TM 是一種翻譯記憶系統,為使重複出現或與其他文本的相似用語保持一致的資料語庫)中, 與「Streamer」的對應的是「串流業者」。但這會不會有點奇怪?
首先,何以 Streamer 之前被翻作「串流業者」呢?我想主要是因為 Stream 統稱為「串流」。可在中文裡,「業者」通常指的是「提供該服務的對象」,找類似的例子說好了,Cram Schools 我們翻作補教業者,或是 Technology Service Provider 我們翻作「科技業者」。而「串流業者」一詞乍看之下,會令人聯想成「提供串流服務的業者」- Over-the-top media streaming services Provider。
Streamer 這個字在網路上大多翻作「直播主」/「實況主」,而事實上,我也同意。類似的例子像是Youtuber 或是 Blogger,他們跟提供頻道或平台完全沒有關係,他們是「使用」這個媒體,並「提供」這個媒體上的內容。Blogger 還有個漂亮的中譯名,叫做「部落客」。考量合約名稱需要一個比較正式的用語,我這邊建議把 Streamer 翻作「實況直播業者」—提供實況與直播的人。
綜上,對於 Streamer Item Collaboration Agreement 的翻譯,這邊總結就是「實況直播業者合作項目協議」啦,歡迎各位不吝賜教,提供其他的建議與想法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