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抱怨外遇合法化,因為有些人賠幾百萬、有些人卻免賠,關鍵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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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是發生外遇、婚外情時,配偶可以向外遇兩人提告求償的依據,侵害配偶權不限於性行為,只要配偶與他人發生親暱交往行為,足以破壞夫妻之間的感情生活,就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而第三者與不誠實的配偶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配偶可以選擇兩個都告,或是只對其中一人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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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要如何計算?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一般俗稱精神慰撫金,也有人稱精神賠償,因為受到的損害非常抽象,所以金額並沒有一定的答案,法院會依案件嚴重程度及雙方經濟能力做考量。一般來說,如果無法證明性行為的外遇,像是曖昧對話、親密照片、單獨出遊、承認交往等,判決賠償的金額通常幾十萬,不太可能超過50萬。但如果有證據能證明雙方發生過性行為,像是承認發生關係、抓姦在床這種直接證據,或是有單獨過夜、進入汽車旅館等,加上其他證據補強證明,讓法院採信有通姦的事實,判決賠償的金額通常就會從50萬起跳,而行為惡劣、無悔意或造成損害較大,也有可能會破百萬。

侵害配偶權可以提出哪些證據?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我們會先分兩個方向,一個是證明對方的外遇行為,證據就像上面提到的,可能是對話紀錄、打卡合照、手機合照、上汽車旅館的發票載具、行車紀錄器的錄音及畫面等等,不過要注意蒐證過程要合法,否則可能會有刑責問題。另一個是證明自己受到的損害程度,主要是加強賠償金額,像是身心科的診斷證明(要有因果關係)、同事間的閒言閒語、如果是公眾人物可能還會有更嚴重的名譽受損等問題。另外懂得如何舉證也很重要,建議證據方面盡可能充足,否則在言詞辯論階段如果證據不足,對方是有機會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

侵害配偶權什麼情況下會免賠?

主要有3種情況:「超過提告時效」必須在知道外遇後兩年內,或是事情發生後十年內提起告訴,否則就會失效無法提告 、「事前縱容、事後原諒」如果配偶事前允許這件事,當然就不太有侵權的問題(但要搞清楚配偶具體縱容哪些事),而事後若正式和解了,突然反悔想提告難度也會很高 、「第三者不知情」對方如果是在被欺瞞的情況下成為第三者,原則上就沒有賠償責任,不過當事人還是可以提告外遇的配偶
不過侵害配偶權最常發生「免賠」的情況,還是「證據不足」,比如有證據證明他們單獨出遊,但他們也可能是故意安排好一起拜訪客戶(順便偷吃),這樣就很難證明他們是單獨出遊、還是在處理公事。因此每個案件都是獨立事件,建議可以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為您評估證據是否足以成立侵害配偶權,保障您在婚姻中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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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罪是根據刑法第240規定,引誘未成年者或已婚人士脫離監護人或家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而引誘,則加重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的是6個月以上的刑期是不能易科罰金的。而和誘罪跟通姦罪都是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只是過去普遍都使用通姦罪而已。
這七項原則是來自法務部的釋字,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時會參考這些原則作為指標,不過並非符合的原則比對方多就贏定了,民事庭時常出現複雜的糾紛,法官必須權衡輕重比例,且原則之間也常常相互衝突,沒有一項原則是絕對的,都是由法官權衡哪個比較重要,判決就會對哪一方更有利。如果可以最好也了解這些原則背後的核心目的,這
學術上看起來是這樣沒錯,通姦除罪化之後,主要就是以侵害配偶權跟妨害家庭的和誘罪為主,同樣都是逾越一般交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明顯交往或戀愛關係,不論性別基本上都算是外遇了,而如果要告刑事妨害家庭,就必須是誘拐對方配偶離家出走,導致原配偶無法聯繫,所以這些看起來不論異性還是同性都是一樣的。
詐欺罪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對方無法辯稱事後反悔」。如果艾美沒繳學費是事實,但是借到錢後卻拿去夜店花掉了,且艾美下個月領薪水也是事實,只是領完卻沒拿來還你,那他就能辯稱當初沒打算騙你,只是事後沒有履行而已,要成立詐欺罪,就必須證明借錢的當下就不打算繳學費,但這種事對方不可能親口承認,大多還能用事後改變
一般的保護令,在法律上稱為「通常保護令」只要你是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身心障礙者、或有特殊困難,可由法定代理人或三等親內親屬代為申請。如果您的狀況需要急迫性的保護,可撥打113或直接尋求警察、檢察官或家暴中心等單位協助申請臨時性的「緊急保護令」。
性騷擾防治法大致上的概念,是指在違反他人意願情況下,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嚴重的性騷擾行為還可能會演變成強制猥褻、或其他性侵害的問題。性騷擾認定標準是:對方以文字、圖畫、聲音、影響或其他物品等方式,「損害到你的人格尊嚴」、或「使你陷入恐懼、感到敵意、被冒犯的情境」,或「不當的
和誘罪是根據刑法第240規定,引誘未成年者或已婚人士脫離監護人或家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而引誘,則加重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的是6個月以上的刑期是不能易科罰金的。而和誘罪跟通姦罪都是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只是過去普遍都使用通姦罪而已。
這七項原則是來自法務部的釋字,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時會參考這些原則作為指標,不過並非符合的原則比對方多就贏定了,民事庭時常出現複雜的糾紛,法官必須權衡輕重比例,且原則之間也常常相互衝突,沒有一項原則是絕對的,都是由法官權衡哪個比較重要,判決就會對哪一方更有利。如果可以最好也了解這些原則背後的核心目的,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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