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此為「搜索及扣押」的最終回了,在本話中的內容在介紹「扣押」的相關知識,搜索及扣押通常都是在一起的,但其實它們偶而也是會分離的(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如同「搜索」,在扣押也會有許多法律上的限制,執行或實施扣押的公務人員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否則千辛萬苦扣押來的證據,卻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的話,就真的白做工了。而扣押也不僅是扣有形體的物品,像債權這樣看不到摸不到也是可以成為扣押的標的。而扣押了之後,後續要怎麼處理,因為是涉及財產,更是物品持有人、所有人最在意的一點。
壹、扣押的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由此可知扣押的機關限於檢察官或法官,與搜索同。
貳、扣押的方式
一、制作收據、加封緘或其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