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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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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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介紹臺灣婚姻的要件及效力,包括定義、形式要件、無效及撤銷等相關內容。此外還包含結婚無效的效力、結婚的撤銷及普通效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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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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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占有」,占有在民法中的規定從民法第940條至第966條,條文多達二十多條,僅次於「所有權」章,其內容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於占有的內容認識非常重要,本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念出發,並介紹其占有的種類與其區別的實益,循序漸進地與之前所介紹的民法概念相結合,以求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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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快要結束囉!在本次所介紹的「留置權」後,就只剩下「占有」,而在「留置權」的運用上,大多在送修物品的場合,當你將自己的手機、電腦或汽車等送修後,若是沒有付清因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等,店家是可以主張將該物品留置在店內的,除非將費用等清償完畢。而需注意的是,並不是店家主張留置權,該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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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話介紹完了「動產質權」,這週緊接著要介紹的是「權利質權」。基本上與動產質權的差異,就只差在設定質權的標的,一個是「物」,一個是「權利」。但基於「物」和「權利」本質上的不同,「權利質權」並不能完全適用「動產質權」而有其特殊性,而當債務人沒有「物」可供擔保時,其債務人所可以讓與的債權(例如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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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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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抵押權介紹完畢後,本話要介紹的是一些比較「特殊」的抵押權。而其中實務最常見,大家也最常在土地或建物謄本上看到的,莫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大都會在該所擔保的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不是「普通抵押權」。而銀行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的金額,大約會以貸款金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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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在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及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前者,其實就是大家都有聽過的「二胎、三胎」的情況,當債務人(貸款人)在一個抵押物上先設定抵押權後,清償借貸的債務一段時間後,又有融資的需求,可能就會在同一抵押物上在設定其他後次序的抵押權,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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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別在於其所擔保債權是否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若是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就是普通抵押權。而其抵押權的特點在於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常見的為房屋貸款)時,抵押權人可以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而以該拍賣的價金較一般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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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中,在介紹完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及針對物的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後,接下來就是介紹針對因利用物的交換價值所生的「擔保物權」。由於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都是從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切分出來,所以若在某物的一定範圍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所有權即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故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又合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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