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介紹完第三審的規定內容後,按刑事訴訟法的編排順序,本話來到了「抗告」的部分,抗告與上訴一樣都是通常救濟程序,只是請求救濟的標的不同,前者為「法院裁定」,後者則為「法院判決」。而對於裁定的請求救濟,還有「準抗告」,與抗告不同的地方是在於裁定作成的主體不同,準抗告是針對個別法官(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作出的裁定或是檢察官所為的處分。抗告的內容並不難理解,只是比較繁雜,規定除了在本章節外,一些規定散落在其他章節之中,所以在本話會做個統整,讓讀者可以有全貌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