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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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由一群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所組成的團隊,我們從2018年開始在Facebook上經營法普的粉絲專頁,以一篇又一篇的文章教給大眾各種時事新聞中的法律知識!而我們也開始以白話的方式介紹法律的基礎理論,讓大眾可以輕易地透過訂閱我們的法學知識文章,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正確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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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由新到舊
|第51話|抗告(上)介紹完第三審的規定內容後,按刑事訴訟法的編排順序,本話來到了「抗告」的部分,抗告與上訴一樣都是通常救濟程序,只是請求救濟的標的不同,前者為「法院裁定」,後者則為「法院判決」。而對於裁定的請求救濟,還有「準抗告」,與抗告不同的地方是在於裁定作成的主體不同,準抗告是針對個別法官(如審判長、受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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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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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話|結婚本篇文章介紹臺灣婚姻的要件及效力,包括定義、形式要件、無效及撤銷等相關內容。此外還包含結婚無效的效力、結婚的撤銷及普通效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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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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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話|上訴|第三審(下)本話是「第三審」的最後一話,在本話將介紹上訴第三審的程序,如「書狀的提出」、「第三審法院如何審理」、「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可否做事實認定,有無例外」、「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上訴程序不合法」、「上訴程序合法,上訴無理由」、「上訴程序合法,上訴有理由」及「上訴有理由時,要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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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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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話|親屬通則與婚約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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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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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話|上訴|第三審(中)接續著上一話第三審的概說,而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所以要進入上訴第三審的門票就是要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若是原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或是雖然有違背法令,但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的話,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在本話中,我們將一一介紹判決違背法令的態樣及事由,要找出原審的判決中有違背法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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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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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話|占有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占有」,占有在民法中的規定從民法第940條至第966條,條文多達二十多條,僅次於「所有權」章,其內容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於占有的內容認識非常重要,本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念出發,並介紹其占有的種類與其區別的實益,循序漸進地與之前所介紹的民法概念相結合,以求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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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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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話|上訴|第三審(上)在上一話結束第二審的介紹後,接著在本話開始介紹第三審的制度與法理。作為第三審介紹的第一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說暸解起,接著再去介紹「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審的程序與審理」、「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及第三審的判決」等內容,另外我們也在介紹法律內容及制度的同時,將相關的判例見解提供給讀者們研讀參考,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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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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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話|留置權民法物權編快要結束囉!在本次所介紹的「留置權」後,就只剩下「占有」,而在「留置權」的運用上,大多在送修物品的場合,當你將自己的手機、電腦或汽車等送修後,若是沒有付清因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等,店家是可以主張將該物品留置在店內的,除非將費用等清償完畢。而需注意的是,並不是店家主張留置權,該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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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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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話|上訴|第二審(下)接續上一話第二審的介紹,本話來到第二審的最後一個部分,也就是第二審判決書的製作以及上訴第二審的近年相關實務見解,基本上比較困難的部分都已經過去了,剩下的就是依照體系架構,不斷熟悉之前所說的內容,再加上頻繁地閱讀實務判決,才能夠更具體的掌握地法律上的操作!下次我們將從第三審開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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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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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話|擔保物權(權利質權)上一話介紹完了「動產質權」,這週緊接著要介紹的是「權利質權」。基本上與動產質權的差異,就只差在設定質權的標的,一個是「物」,一個是「權利」。但基於「物」和「權利」本質上的不同,「權利質權」並不能完全適用「動產質權」而有其特殊性,而當債務人沒有「物」可供擔保時,其債務人所可以讓與的債權(例如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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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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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話|上訴|第二審(中)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有關於上訴應符合哪些法律的要求才合法。在本話中,更進一步介紹上訴到第二審後,所適用的程序如何,在原則上雖準用第一審的規定,但第二審也有其特別規定的部分。又上訴案件的處理,第一審法院與第二審法院有所分工,而在進入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有理由的處理上又可分為,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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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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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話|擔保物權(動產質權)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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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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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話|上訴|第二審(上)在介紹完上訴中的通則後,在這次的內容中,我們將開始介紹上訴編中第二審的規範內容,含上訴二審的程序為何?上訴書狀中所謂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如果於上訴期間才補提理由書,可以嗎?逾期未補提,可以再補提嗎?第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如何進行?原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對於上訴案件的處理與判決等內容。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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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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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話|擔保物權(抵押權(下)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普通抵押權介紹完畢後,本話要介紹的是一些比較「特殊」的抵押權。而其中實務最常見,大家也最常在土地或建物謄本上看到的,莫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大都會在該所擔保的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不是「普通抵押權」。而銀行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的金額,大約會以貸款金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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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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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話|上訴|通則(下)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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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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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話|擔保物權(抵押權(中)普通抵押權)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在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及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前者,其實就是大家都有聽過的「二胎、三胎」的情況,當債務人(貸款人)在一個抵押物上先設定抵押權後,清償借貸的債務一段時間後,又有融資的需求,可能就會在同一抵押物上在設定其他後次序的抵押權,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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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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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中,「保護他人之法律」的判斷按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揆其旨趣乃因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意在使人類互盡保護之義務,倘違反之,致損害他人權利,與親自加害無異,自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就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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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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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 VS 強制觸摸罪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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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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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分割確定後,原先的分管契約效力?按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825 條定有明文。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以前,固得約定範圍而使用之,但此項分管行為,不過暫定使用之狀態,與消滅共有而成立嶄新關係之分割有間,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故共有物經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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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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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話|擔保物權(抵押權(上)普通抵押權)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別在於其所擔保債權是否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若是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就是普通抵押權。而其抵押權的特點在於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常見的為房屋貸款)時,抵押權人可以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而以該拍賣的價金較一般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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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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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話|上訴|通則(上)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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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1
對於「都市計畫」的司法審查界線都市計畫決定是以達成未來目標為目的,為帶有預測性、創造性之規劃行為,與傳統行政機關面對已發生或是目前待解決之個案,依據法令從事,而立即呈現成果之行政行為有別。立法者多以訂定目標性、指示性之框架規範,至於計畫目標之設定,以及如何達成該目標或應如何具體化履行該任務,則交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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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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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時要注意什麼?日前有新聞報導一位女性租客被房東要求給付修繕鐵門生鏽的費用,租客認為鐵門生鏽並非其所造成而產生糾紛。以下我們就來大略地聊聊租屋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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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8
|第42話|自訴(下)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自訴」的基礎知識,也就是從「自訴的提起」開始到「自訴的審判」,在這一話中接續介紹「自訴的裁判」、「自訴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承受訴訟及擔當訴訟」、「自訴提起後,其效力與撤回」及「對於自訴人,被告提起反訴」等內容,往下滑進入本話的內容吧! 伍、對於自訴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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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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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話|擔保物權(通則)民法物權編中,在介紹完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及針對物的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後,接下來就是介紹針對因利用物的交換價值所生的「擔保物權」。由於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都是從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切分出來,所以若在某物的一定範圍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所有權即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故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又合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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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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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還原工程」方式所獲知營業秘密,是否侵害營業秘密?何謂「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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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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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話|自訴(上)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對於犯罪追訴是採「起訴二元主義」,也就是在起訴犯罪上可分為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以及被害人所自己提起的「自訴」,而有些民眾常將「自訴」與「告訴」混淆,誤以為自訴是要向檢察官所提起,其實是告訴才是,自訴是向法院提起。而特別的是,自訴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自訴人必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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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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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話|用益物權(典權)在以前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較常使用典權制度。而當今的工商業社會,典權制度的使用非常稀少,一方面在有融通資金的需求下,可以以抵押權制度予以解決。而在使用、收益的部分,則若欲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則可以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達成。故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由於目前仍為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之一,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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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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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話|公訴|審判(五)來到審判的最後一個部分,裁判如何生效以及裁判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會向後與上訴審的觀念有所連結。裁判的生效方式是以「諭知」,也就是白話文的「對外發表」,而對外發表的方法又有「宣示」和「送達」,影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甚大,皆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而在裁判的效力部分,學說上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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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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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話|用益物權(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民法物權編在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日施行,該次修法前,用益物權包含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修法後,刪除了第842條至第850條的永佃權,增設了「農育權」,並把地役權改為「不動產役權」,所以修法後,用益物權變成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以及「典權」。典權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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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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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實務見解|設定流抵約定之抵押權,可否不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而改以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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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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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話|公訴|審判(四)在介紹完「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我們要進入「裁判」的介紹,也就是裁定與判決,在裁定不分,大眾最常聽到的是「羈押裁定」,而判決除了大家所知道的有罪與無罪判決外,還有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及不受理判決等,請見以下的介紹。下一話我們將從「判決的效力」接續介紹喔!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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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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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話|用益物權(地上權)在介紹完民法物權編中的「所有權」後,而在物權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外,就是「他項權利」了,其中以性質作區分,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其中用益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等四種,而擔保物權則有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等三種。本話將從「用益物權」中最常在實務上運用的「地上權」開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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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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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話|公訴|審判(三)在之前介紹過「通常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協商程序」,此程序是於民國9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新增的制度,大多民眾不知道其中的法理及操作的方式,其制度內容是以被告與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罪名去協商宣告刑,也是一個有利於訴訟經濟的訴訟制度,我國的協商程序也並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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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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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話|所有權(七)共有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公同共有」的法律知識,接在上一回「分別共有」,讀者們應該都可以掌握「共有」的相關知識了,在了解其概念上的區別後,在其法律問題的處理或其他觀念的延伸上,相信都會有相當大的幫助。而在所有權也隨著本話的介紹完畢,劃下句點,下一話我們將介紹用益物權中的「地上權」喔! 貳、公同共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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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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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話|公訴|審判(二)本話所要介紹的是「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兩種程序的相同目的皆是為了訴訟經濟,在相對輕微的案件上,調節其審判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及精力,不需皆以通常審判程序的方式行之。而在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上有其限制,例如簡式審判程序限於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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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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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話|所有權(六)共有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共有」的法律知識,共有的基本原理原則不難,但在實際操作起來卻不容易,主要是因為人只要一多,事情就變得複雜了起來,而人越多,處理起來就越困難。像在繼承不動產的情況,當每一次的遺產產權沒有解決,每到下一次繼承發生時,繼承人就會變多,產權的處理(分割)難度倍增。所以在民法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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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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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話|公訴|審判(一)在介紹完「起訴」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審判」。在正式介紹之前,先來幫各位讀者複習一下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當發生犯罪事實而有犯罪嫌疑時,檢警會進行調查,進入「偵查程序」,在偵查程序的過程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在確認犯罪行為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過程及相關證據後,檢察官會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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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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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話|所有權(五)動產所有權接著「不動所有權」的後面,當然就是要介紹「動產所有權」。之前在通則的部分,我們在之前有介紹到以法律行為使動產發生讓與或取得的物權變動,是以交付(使其占有)的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這樣的基本概念。而在本話中,我們將更進一步介紹的是有關於動產更多的內容,如「善意取得制度」、「無主物動產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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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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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只有沒責任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訴訟嗎?〔112憲判4〕的介紹在昨天(3/24),憲法法庭作出了「112憲判4」的判決,在我們的群組內引發了一些討論,而在介紹這個憲法判決前,有些前提的觀念必須要建立起來。離婚,可以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為之,若是協議不成,例如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每個月分擔的費用、子女的親權行使、探視的時間、頻率等等)或是單純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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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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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話|公訴|起訴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檢察官所會作出的處分,包含了「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其中對於「起訴」的部分,我們將在本話中做更詳細的介紹。在起訴的制度,建立在「國家訴追模式」之上,而在先進國家所採的「彈劾主義」下,開展出審、檢及被告所構成的訴訟三角關係,而在我國所採的「卷證併送制度」(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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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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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話|所有權(四)不動產所有權上一話介紹到「不動產所有權」中關於「堰之設置與利用」,本話從民法第786條「管線安設權」開始,繼續介紹下去。其中有人都有聽過,但不知道在講什麼的「袋地通行權」,進一步介紹到「土地所有人的權利及例外」、「越界建築」、「植物越界」,最後介紹大家必定在現代社會會遇到的「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相關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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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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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話|所有權(三)不動產所有權民法物權編中的第一章為「所有權」,而在該章中又分為「通則」、「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及「共有」,其中「通則」的部分,隨著我們上一話「取得時效」的介紹完畢而結束。本話開始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的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其所涵蓋的內容從民法第773條開始到民法第800條之1,將分為兩次介紹。須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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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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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話|公訴|偵查(下)在上一話介紹「偵查的開端」中有提到「告訴」、「告發」、「自首」等,其意義及法律上的規定及效果各有不同,我們在本話中會詳細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了解如何運用這些制度或權利,促使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案件,實現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公平正義!又在本話我們也有介紹到偵查終結時檢察官會作出的「起訴」、「不起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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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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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話|公訴|偵查(上)本次我們從「公訴」中的「偵查」開始介紹。所謂「公訴」是指當代表國家執行犯罪追訴的檢察官知有犯罪並進行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受有罪判決的高可能性,應向法院提起公訴,於起訴後繫屬於法院進行審判。而除了公訴外,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有「自訴」的制度,也就是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訴訟之謂,需特別注意的是提起自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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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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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話|所有權(二)通則前言 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中的第一節通則中,重點除了「物上請求權」的內容外,就是「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了。在本話中所要介紹的就是取得時效的部分,而其制度的目的是在於保護長期存在的法律關係,以達到法律秩序安定的公益目的,讓原本是無權利之人,在經過法定期間的占有下,使其取得物權,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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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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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話|裁判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裁判」,所謂的「裁判」,是指「裁定」及「判決」,其裁判作成的主體為法院(指獨任制的法官及合議制的法官全體),在經過法院審理案件的事實及全卷的書狀、證據後,透過裁判的方式,將其判斷的依據、適用的法律及理由等,作成對外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司法文書。簡單說,就是用一份裁判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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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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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話|所有權(一)通則前言 所有權在所有物權中是最基礎且重要的概念,而所有權是日常生活中必須使用到的法律概念,因為人們對於物之利用的需求,從取得所有權到占有標的物,而後移轉給他人或設定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不論是在買賣、借貸、租賃等情況,都與所有權的作用有關係。對於所有權的認識至為基礎且重要,也是後續展開與其他物權的關鍵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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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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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話|證據法則(八)證據保全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證據保全」,所謂證據保全,是指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如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若不即使進行取證等積極作為,即未來將無從再行取得該證據;是以,在偵查中或審判中,刑事訴訟法分別定有相當規定,使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有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之權利,使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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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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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話|物權通則(下)上一話我們從物權通則開始,講到了物權的幾個種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等),而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基本且重要的部份,即「物權行為的特性」(獨立性及無因性)和「善意受讓制度」(動產及不動產的善意受讓)等兩個部分,是民法物權編學習上會一再碰到及運用的概念,絕對不要略過不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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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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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話|證據法則(七)證據方法-勘驗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勘驗」,相較於「鑑定」是由具專業知識背景的鑑定人所做,勘驗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以自己的感官去體驗犯罪事實過程中的人、事、物。雖然兩者的文義上有些許相近,但在實質上的意義相差甚遠,應予以區別。有在法院擔任過法官助理一職的讀者,想必三天兩頭手上就有證據(例如監視錄影檔案、錄音檔案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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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
5
|第76話|物權通則(上)本話正式進入了民法物權編。對於一般人來說,其實很難理解,為什麼一個動作卻需要分為「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種法律上的概念?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我到便利商店買一瓶汽水,我跟店員表示我要買汽水,店員結帳完畢後並向我收錢,我與店家的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並完成,這樣就是一個債權行為;而結完帳以後我把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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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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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話|證據法則(六)證據方法-鑑定及通譯在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證人的部分,而關於證人的定義中,關鍵在於證人在作證時所敘述的過程必須是「親見親聞」,如果不是親眼目賭或親自體驗或參與到事實發生過程的全部或一部分,那就無法成為證人。但其實還是可能有機會會到庭作證,只是不是以證人的身分作證,而是以「鑑定人」的身分到庭作證,其作證的原因並不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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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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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話|人事保證正式進入了民法債編的最後一個有名契約類型。保證算是最後一個在實務上重要,在考試上也重要的有名契約類型,人事保證契約則是對於保證契約更進一步針對僱傭契約中的受僱人在執行職務上造成僱用人損害規定時,規定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以及賠償責任。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樣對受僱人不公平,但正是因為受僱人相對僱用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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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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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話|證據法則(五)證據方法-人證常有民眾問到:「檢察官(或法院)傳我去當證人,我可不可以不到庭?不到庭會怎麼樣?或者可以用寫書狀的方式敘述代替到庭嗎?」這些問題不難,證人作證是義務,為的是可以讓偵查中或審判中的事實得以釐清,尤其是通常親見親聞整個事實的人並不多,況且每個證人對於事實所觀察的角度不同、時間不同,對於事實的還原有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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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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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話|保證(下)我們上次介紹到了「保證人的義務」,權利義務常為一體兩面,負有義務的同時,相對地保證人也有其權利可以主張。只是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的權利大多是防禦性質的權利,例如先訴抗辯權等是。而保證人人清償主債務人的債務,主債務人就沒有還款的責任了嗎?當然不可能就輕易放過主債務人,該負責的還是要負責到底,因此保證人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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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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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及適性犯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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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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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話|證據法則(四)證據方法-被告從之前的文章,我們一直提及有關於在刑事訴訟的進行,必須先「認定犯罪事實」,再進而適用法律做成起訴或裁判。而在認定犯罪事實上,視證據資料所體現的內容如何。「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以特定的方法呈現作為探求證據資料內容的調查手段,即為證據方法。而法定證據方法有五種,分別為「被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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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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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話|保證(上)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常會要求借款人要找保人作保,而本話所介紹的「保證」就是有關於作保的法律常識。當然,如果沒事不要替人作保,這是很多經驗談所說的,但有時卻不得不為他人作保,尤其是在為親人作保的狀況,或是公司需要融資時,公司負責人會被要求需要為公司作保等,大多人都希望不要遇到這樣的狀況,但還是要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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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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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話|證據法則(三)證據能力與權衡理論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證據法則中的「證據能力」與「權衡理論」,法官在認定犯罪事實時,由於法官並沒有在事發當場目睹事件發生的經過,而就算有目睹,也不一定看得清楚事件發生的每個細節,所以需要當事人或證人就其所見敘述事件發生的過程,但由於人的記憶並非可靠且不精準,又需要有其他的物證等證據加以輔助,讓認定的事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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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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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話|終身定期金及和解民法債編進入到尾聲,很多有名契約類型不只是大家沒聽過,就連筆者或是實務工作人員基本上在念書或是準備國家考試時也都幾乎沒有聽過或看過法條,就像這次的「終身定期金」一樣。但在社會實際運作上,「終身定期金」又時時刻刻出現在我們身邊,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勞保退休金」,如果採月領,基本上就是個「終身定期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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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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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利益在看這份實務見解前,需要先具備下列知識: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而若要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上訴利益」,也就是說當受到不利益的判決時,提起上訴是為了獲得相較於不利益判決,較有利的判決結果。例如原判決遭判決三年有期徒刑,受判決的被告提起上訴,認為對於原判決在認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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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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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話|證據通則(二)自白法則「自白」相較於「自首」,最主要的是偵查機關、公務員或法院是否已經知道犯罪事實或犯罪行為,且在自首的狀況下,還可以減刑。而相同的是不論是自白還是自首,偵查機關還是要調查其他證據,看看是不是可以與被告在自首或自白中的陳述是否吻合,避免抓錯人或是頂替的問題。而由於被告之自白在實務上(與考試上)的重要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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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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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話|無記名證券和指示證券一樣,無記名證券在有了「票據法」以後,處於一個很尷尬的地位,短短10個條文基本上可以說是爹不疼娘不愛,國考不太會出,學校上課也幾乎沒有老師會上。不過扣除掉被票據法搶走的「空白票據」,「無記名證券」在實務上雖然幾乎用不到,但剩下的還是有其重要性的,也就是常見的「禮券」或是「提貨券」等,甚至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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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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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話|證據通則(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至第171條(第172至173條已刪除)為證據章之通則。此章節既為「通則」,而證據之種類又包括人證、物證、書證,其通則如要一體適用於各種不同類型之證據上,內容編排也因包山包海而難免相對繁雜、欠缺系統,也造成不少閱讀上的困難。因此,此處我們就先不依條文之編排,而是從證據之基本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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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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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話|指示證券(下)接續上一話的介紹,本話介紹關於指示證券的讓與、承擔與消滅等法律知識,如果對於「指示證券」的基本法律概念還不熟的朋友,建議先從上一話看起喔!由於指示證券為有價證券,在一些民法沒有規定的狀況,去類推適用票據法的規定內容,需要特別注意!在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情況,依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示催告程序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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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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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話|指示證券(上)本話所要介紹的「指示證券」的基本概念,指示證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表彰權利的一種證券,是一種三角的法律關係,由「指示人」、「被指示人」及「領取人」三者所組成,由指示人發行指示證券,當被指示人表示願意承擔時,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給付,通常在三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所運用的一種債權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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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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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話|搜索及扣押(三)此為「搜索及扣押」的最終回了,在本話中的內容在介紹「扣押」的相關知識,搜索及扣押通常都是在一起的,但其實它們偶而也是會分離的(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如同「搜索」,在扣押也會有許多法律上的限制,執行或實施扣押的公務人員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否則千辛萬苦扣押來的證據,卻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的話,就真的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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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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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話|搜索及扣押(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故其範圍侷限在於「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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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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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話|合會前言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貳、會首及會員的資格 民法第709條之2 參、會單 民法第70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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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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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爭議與遺產稅核課期間在閱讀本次的實務見解前,有兩點稅務法律上基本的小知識要先了解,可以幫助了解判決的內容:一、遺產稅課徵的基本概念遺產稅的課徵,其標的是針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所有遺產,其中包括了動產、不動產、金錢及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債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等)等。而其財產的價值的認定時點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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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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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回不正利益,可以減刑嗎?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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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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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話|搜索及扣押(一)本話開始「搜索及扣押」的介紹,搜索及扣押為強制處分的眾多種類之一,對於被搜索人的基本權利(例如財產權、隱私權等)而言,是有些許程度的侵害,這是為了追訴犯罪所產生的副作用,但國家可以無所限制地對人民進行搜索扣押嗎?可以覺得你可疑就搜索你嗎?當然都不行!在2001年前檢察官可以核發搜索票,但後來將審核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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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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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話|隱名合夥上週我們介紹了「合夥」的基本法學知識,在本話我們更進一步介紹常與合夥混淆的「隱名合夥」,雖然看起來好像都是合夥,感覺差別只是其中的合夥人是隱名出資罷了,但實際上「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差異其實挺大的,在本文的內容中有整理出重要的差異內容,看完就會秒懂兩者根本差很大,並不是想像中的那樣!不論是合夥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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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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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與精神醫學鑑定在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被告很常以其患有精神上疾病,作為脫罪的理由或藉口,而患有精神上疾病會影響到其對於行為判斷的能力,進而影響其行為時「責任能力」的程度。並不是被告只要說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就一定照單全收,對於被告所提出的答辯理由,法院會請具有精神醫學背景之專科醫師作為鑑定人,鑑定被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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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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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其浮覆地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讀這篇大法庭所作出的裁定(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前,有些土地法相關的知識可能要先補充一下,才有辦法進一步了解對於浮覆地的回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到底在講什麼。又關於浮覆地的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的適用,實務上歷來見解不一,有認為有適用消滅時效,亦有認為沒有消滅時效,直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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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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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話|合夥「合夥」,一個乍看之下大家都懂,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又不是以為的那麼一回事,尤其是在合夥關係要結束的時候,大多數人都會誤解內容。今天就要來介紹正確的合夥內容,讓大家第一次合夥就上手、萬一退夥也不會被吃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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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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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話|羈押(四)羈押的撤銷與停止終於來到「羈押」的最終回,由於這個主題的重要性高,且內容繁雜,希望多花個幾篇介紹,可以讓讀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而在連續幾篇羈押地獄的最後,我們要來討論受羈押被告回復自由的情形,也就是「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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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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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話|羈押(三)程序及期間在上一篇介紹完羈押的要件後,接著我們將介紹羈押的相關程序,法院在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會對於其是否具備羈押的要件,進行審核,而在審核後會有三種結果的可能性,「駁回聲請」、「准予羈押」及「免予羈押」等。在羈押時,有其法定程式需要遵守,而對於法院所作出的羈押裁定,不論是被告或檢察官都可對其以抗告或準抗告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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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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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話|承攬運送本來以為運送感覺有點雞肋,在國家考試不是很常見,反而是實務比較需要,但寫下去才發現,運送的條文居然是整個債編各論中第二個多的(僅次於買賣),甚至還再分一節,也就是今天要介紹的「承攬運送」。文字上看起來很像「承攬」+「運送」,那實際上到底是不是參在一起做撒尿…噢不是,是不是同時兼有「承攬」與「運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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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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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到地檢署傳票的101個問題!常有民眾收到地檢署傳為證人的傳票,就會跑到訴訟諮詢去問說:我收到這個會怎麼樣?會不會是詐騙?如果不去會怎麼樣?都不知情可以說不知情嗎?不清楚可以說不清楚嗎?我很害怕說錯話,說錯話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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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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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話|運送(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中的「運送」終於可以在本話劃下句點,但還有下一話所要介紹的「承攬運送」,運送的相關條文實在真的太多啦!前面我們介紹了「運送的通則」及「物品運送」,但運送除了物品外,人也是運送的客體之一,也就是「旅客運送」。關於「旅客運送」,其特性與物品不同,且在旅客運送中通常還有行李的運送,都是一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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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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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話|羈押(二)羈押的要件上週在討論完羈押的基本概念後,接著,我們要具體談談「羈押的要件」有哪些?換句話說,在符合什麼樣的條件之前提下,國家可以合法發動對特定人民的羈押權限?而之所以為「要件」,就是要全部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會發生羈押的法律效果,不能僅以「重罪」作為唯一的理由,也不能僅以「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證據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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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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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話|運送(中)延續上週的「運送」介紹內容,我講到了「中止運送」,在本話我們從「運送人責任的消滅」開始,將「物品運送」的內容做個結束,下週將從「旅客運送」開始喔!「運送」的條文真的多,所以必須分個幾次來介紹!請讀者們耐心閱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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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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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話|羈押(一)羈押制度之概述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時候,記者與民眾們最最最關心的就是對於被告的羈押有沒有獲准,但大多數的人卻常將羈押當成了入監執行,就算是再多的法普文章說明羈押的意義內容及要件,都還是很難導正這樣的觀念,可能是因為羈押這樣的制度有太多太濃厚的「處罰性」色彩在裡頭了,總讓人覺得當被告被羈押,幾乎就是有罪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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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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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話|被告之訊問在刑事案件發生後,警察好不容易將被告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會在偵查階段中,對被告進行訊問。而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官在開庭時亦會對被告訊問之,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訊問被告為的就是,可以從被告的口中直接地得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冤枉被告的地方,以作為證據方法的來源之ㄧ,好讓檢察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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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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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話|運送(上)進入了法條很多、實務上與我們切身相關、很重要,但國家考試不太愛考的「運送」,但我們也不是專為考生所寫,而是希望大家可以多學一些法律知識。運送契約在民法區分為「物品運送」、「旅客運送」及「承攬運送」,雖然法條很多(民法第622條至第666條),但由於目前運送基本上都有定型化的契約約定,所以用得到法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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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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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話|倉庫本話所介紹的是「倉庫」,顧名思義就是倉庫營業人提供堆藏及保管的設備,讓他人將物品寄託於此,倉庫營業人因此而受有報酬,作為其對價。「倉庫」是類似於先前所介紹的「寄託」,但是個挺冷門的章節,若非物流倉儲業者,可能連翻都沒翻過相關的法律規定,多學一點就當作長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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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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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話|限制出境、出海偶而會在新聞看到某被告為了逃避刑事訴追或執行而潛逃出境,若是及早有對他作出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處分或裁定就好了,雖然被告還是有可能利用其他地下管道潛逃出國。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知道「限制出境、出海」這樣的制度,就是為了要保全「被告」可以到案,讓刑事程序順利的進行,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全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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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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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話|被告之傳喚及拘提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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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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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話|國家法益|偽證及誣告罪章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偽證罪」及「誣告罪」,這是許多民眾遇到訴訟時,一定會問的問題,例如關於偽證罪的部分常見的問題有「我開庭的時候是不是要照實講?」、「法院問的事情我都要回答嗎?」、「如果不照實講,會怎麼樣嗎?」;而關於誣告罪的問題有「對方告我,檢察官不起訴,那我可以告他誣告嗎?」、「我忘記我的土地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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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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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話|寄託關於「寄託」的法條從民法第589條到612條,20多條的條文雖然不算少,但概念其實也不難,在國家考試中很少見,但在日常生活中卻很常見,對於沒有要參加國家考試,只是單純想要學習法律常識與概念的民眾來說其實算是重要的,以下就開始本次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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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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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話|期日及期間在很多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想像是「開完庭,法院就會判決」,但實際上法院要作出判決需要開很多次的庭,每次的開庭都有一定的任務或待辦事項需要解決,若是這次沒有解決,那也要在下一次庭期中解決。訴訟程序的推展,靠的就是期日與期間的運用,為的就是有效率地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偵查或審判的工作。而在不遵守期日或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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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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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話|行紀本話所介紹的「行紀」,以前稱為牙行,牙行最早出現於漢代,至明清最為盛行,人們通常把這些經紀人叫牙子,就其實質意義,就是先找「上家」,再找「下家」,然後抽取佣金,是很容易與上一話所介紹的「居間」所混淆的概念,而其目的、性質與限制等皆為不同,需要分清楚。又行紀人與委託人間為委任之性質,且其委託人所委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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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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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話|國家法益|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本話我們所要介紹的是「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在這個罪章是規範因對於犯人、證據的藏匿、脫逃、煙滅等行為,使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進行的困難度增加,妨害其國家之刑罰權。而最常見的是「頂替」的問題,案例如小明開車帶著女友小花去參加好友的慶生派對,小明在派對中喝了點酒,小花則因為討厭喝酒,而只喝了果汁、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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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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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與例外(適用法條不當)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旨在確保被告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人,不致因其正當行使上訴權利以循求救濟,反而經上訴審法院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所處之刑,俾落實憲法所揭櫫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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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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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強制驗血案)這是由原本的大法官解釋憲法改為憲法法庭所作出的第一個判決,原本的解釋憲法是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後來引進德國的憲法裁判制度,立了【憲法訴訟法】,作為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訴訟程序的方式進行。而本號判決作為憲法法庭的第1號判決,實具歷史意義,值得紀念! 壹、審查標的 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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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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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話|居間居間契約屬於勞務契約的一種,在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近,故如在居間無特別規定之情況,則可類推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所謂居間,一般如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出售時,會委託房屋仲介業者尋找適合的買家,促成雙方訂約,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之規定內容,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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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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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話|國家法益|脫逃罪章在本話所要介紹的「脫逃罪章」中,其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中,被告到場或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的進行及刑罰的實現,是行政權或司法權為攻擊對象的犯罪類型之一。一般而言,只要發生「犯人逃跑」的狀況,就算沒有跑成功,也都是本罪章所規範要處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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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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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話|送達「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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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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