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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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介紹臺灣婚姻的要件及效力,包括定義、形式要件、無效及撤銷等相關內容。此外還包含結婚無效的效力、結婚的撤銷及普通效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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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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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占有」,占有在民法中的規定從民法第940條至第966條,條文多達二十多條,僅次於「所有權」章,其內容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於占有的內容認識非常重要,本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念出發,並介紹其占有的種類與其區別的實益,循序漸進地與之前所介紹的民法概念相結合,以求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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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快要結束囉!在本次所介紹的「留置權」後,就只剩下「占有」,而在「留置權」的運用上,大多在送修物品的場合,當你將自己的手機、電腦或汽車等送修後,若是沒有付清因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等,店家是可以主張將該物品留置在店內的,除非將費用等清償完畢。而需注意的是,並不是店家主張留置權,該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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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話介紹完了「動產質權」,這週緊接著要介紹的是「權利質權」。基本上與動產質權的差異,就只差在設定質權的標的,一個是「物」,一個是「權利」。但基於「物」和「權利」本質上的不同,「權利質權」並不能完全適用「動產質權」而有其特殊性,而當債務人沒有「物」可供擔保時,其債務人所可以讓與的債權(例如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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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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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抵押權介紹完畢後,本話要介紹的是一些比較「特殊」的抵押權。而其中實務最常見,大家也最常在土地或建物謄本上看到的,莫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大都會在該所擔保的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不是「普通抵押權」。而銀行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的金額,大約會以貸款金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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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在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及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前者,其實就是大家都有聽過的「二胎、三胎」的情況,當債務人(貸款人)在一個抵押物上先設定抵押權後,清償借貸的債務一段時間後,又有融資的需求,可能就會在同一抵押物上在設定其他後次序的抵押權,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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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別在於其所擔保債權是否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若是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就是普通抵押權。而其抵押權的特點在於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常見的為房屋貸款)時,抵押權人可以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而以該拍賣的價金較一般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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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中,在介紹完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及針對物的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後,接下來就是介紹針對因利用物的交換價值所生的「擔保物權」。由於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都是從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切分出來,所以若在某物的一定範圍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所有權即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故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又合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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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介紹臺灣婚姻的要件及效力,包括定義、形式要件、無效及撤銷等相關內容。此外還包含結婚無效的效力、結婚的撤銷及普通效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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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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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占有」,占有在民法中的規定從民法第940條至第966條,條文多達二十多條,僅次於「所有權」章,其內容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於占有的內容認識非常重要,本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念出發,並介紹其占有的種類與其區別的實益,循序漸進地與之前所介紹的民法概念相結合,以求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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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快要結束囉!在本次所介紹的「留置權」後,就只剩下「占有」,而在「留置權」的運用上,大多在送修物品的場合,當你將自己的手機、電腦或汽車等送修後,若是沒有付清因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等,店家是可以主張將該物品留置在店內的,除非將費用等清償完畢。而需注意的是,並不是店家主張留置權,該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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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話介紹完了「動產質權」,這週緊接著要介紹的是「權利質權」。基本上與動產質權的差異,就只差在設定質權的標的,一個是「物」,一個是「權利」。但基於「物」和「權利」本質上的不同,「權利質權」並不能完全適用「動產質權」而有其特殊性,而當債務人沒有「物」可供擔保時,其債務人所可以讓與的債權(例如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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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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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抵押權介紹完畢後,本話要介紹的是一些比較「特殊」的抵押權。而其中實務最常見,大家也最常在土地或建物謄本上看到的,莫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大都會在該所擔保的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不是「普通抵押權」。而銀行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的金額,大約會以貸款金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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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在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及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前者,其實就是大家都有聽過的「二胎、三胎」的情況,當債務人(貸款人)在一個抵押物上先設定抵押權後,清償借貸的債務一段時間後,又有融資的需求,可能就會在同一抵押物上在設定其他後次序的抵押權,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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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別在於其所擔保債權是否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若是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就是普通抵押權。而其抵押權的特點在於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常見的為房屋貸款)時,抵押權人可以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而以該拍賣的價金較一般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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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中,在介紹完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及針對物的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後,接下來就是介紹針對因利用物的交換價值所生的「擔保物權」。由於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都是從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切分出來,所以若在某物的一定範圍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所有權即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故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又合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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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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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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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偽證罪」及「誣告罪」,這是許多民眾遇到訴訟時,一定會問的問題,例如關於偽證罪的部分常見的問題有「我開庭的時候是不是要照實講?」、「法院問的事情我都要回答嗎?」、「如果不照實講,會怎麼樣嗎?」;而關於誣告罪的問題有「對方告我,檢察官不起訴,那我可以告他誣告嗎?」、「我忘記我的土地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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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我們所要介紹的是「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在這個罪章是規範因對於犯人、證據的藏匿、脫逃、煙滅等行為,使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進行的困難度增加,妨害其國家之刑罰權。而最常見的是「頂替」的問題,案例如小明開車帶著女友小花去參加好友的慶生派對,小明在派對中喝了點酒,小花則因為討厭喝酒,而只喝了果汁、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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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所要介紹的「脫逃罪章」中,其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中,被告到場或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的進行及刑罰的實現,是行政權或司法權為攻擊對象的犯罪類型之一。一般而言,只要發生「犯人逃跑」的狀況,就算沒有跑成功,也都是本罪章所規範要處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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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我們所要介紹的是「妨害投票罪章」與「妨害秩序罪章」,在民主法治國家中,人民的參政權(包含選舉及罷免)是國民表達其政治意志的方法,而以投票制度達成國民主權的理念,故當有危害投票過程或妨害國民行使投票權的行為發生時,刑法即會介入,以維護人民參政的安全及正確。而在妨害秩序罪章中,則是對於民眾集會中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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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妨害公務罪章」,首先,「妨害公務」它不是一個罪,而是一個罪章,也就是説妨害公務的犯罪態樣是有多種的,而一起歸納規定在同一罪章的意思。一般民眾在新聞中常聽到某人犯了「妨害公務罪」其實是不精準的說法。再來,既然是「妨害公務」,那就要與刑法第10條所規定的「公務員」做連結,因為惟有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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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我們將介紹瀆職罪章中剩餘的各罪,有「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不純正瀆職罪」等,每條罪都有重要的實務見解需要記憶,在本話看完後,記得也回去複習其他瀆職罪的其他犯罪喔!下次我們將開始介紹「妨害公務罪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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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及濫權追訴處罰罪」,內容一點都不難!法院時常會收到民眾的抗議函(或在門口舉牌抗議的),或是對法官或檢察官提告的案件(例如瀆職、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處罰等),大多時候都是因為民眾對於案件在訴訟的進行不甚了解,只要是因為訴訟結果對於自己不利,就認為法官或檢察官不公平、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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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我們把社會法益的相關罪章都介紹完畢了。本話所要開始介紹的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罪章,在侵害國家法益的相關犯罪中,與「公務員」都脫不了關係,公務員必須依法忠誠、廉潔、公正地行使其職務,如公務員破壞其對國家之忠誠關係,將影響政府威信、侵害人民權益、危及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侵害國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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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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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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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所要介紹的「脫逃罪章」中,其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中,被告到場或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的進行及刑罰的實現,是行政權或司法權為攻擊對象的犯罪類型之一。一般而言,只要發生「犯人逃跑」的狀況,就算沒有跑成功,也都是本罪章所規範要處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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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第三審的規定內容後,按刑事訴訟法的編排順序,本話來到了「抗告」的部分,抗告與上訴一樣都是通常救濟程序,只是請求救濟的標的不同,前者為「法院裁定」,後者則為「法院判決」。而對於裁定的請求救濟,還有「準抗告」,與抗告不同的地方是在於裁定作成的主體不同,準抗告是針對個別法官(如審判長、受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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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是「第三審」的最後一話,在本話將介紹上訴第三審的程序,如「書狀的提出」、「第三審法院如何審理」、「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可否做事實認定,有無例外」、「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上訴程序不合法」、「上訴程序合法,上訴無理由」、「上訴程序合法,上訴有理由」及「上訴有理由時,要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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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著上一話第三審的概說,而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所以要進入上訴第三審的門票就是要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若是原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或是雖然有違背法令,但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的話,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在本話中,我們將一一介紹判決違背法令的態樣及事由,要找出原審的判決中有違背法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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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話結束第二審的介紹後,接著在本話開始介紹第三審的制度與法理。作為第三審介紹的第一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說暸解起,接著再去介紹「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審的程序與審理」、「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及第三審的判決」等內容,另外我們也在介紹法律內容及制度的同時,將相關的判例見解提供給讀者們研讀參考,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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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話第二審的介紹,本話來到第二審的最後一個部分,也就是第二審判決書的製作以及上訴第二審的近年相關實務見解,基本上比較困難的部分都已經過去了,剩下的就是依照體系架構,不斷熟悉之前所說的內容,再加上頻繁地閱讀實務判決,才能夠更具體的掌握地法律上的操作!下次我們將從第三審開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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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有關於上訴應符合哪些法律的要求才合法。在本話中,更進一步介紹上訴到第二審後,所適用的程序如何,在原則上雖準用第一審的規定,但第二審也有其特別規定的部分。又上訴案件的處理,第一審法院與第二審法院有所分工,而在進入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有理由的處理上又可分為,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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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紹完上訴中的通則後,在這次的內容中,我們將開始介紹上訴編中第二審的規範內容,含上訴二審的程序為何?上訴書狀中所謂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如果於上訴期間才補提理由書,可以嗎?逾期未補提,可以再補提嗎?第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如何進行?原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對於上訴案件的處理與判決等內容。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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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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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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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自訴」的基礎知識,也就是從「自訴的提起」開始到「自訴的審判」,在這一話中接續介紹「自訴的裁判」、「自訴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承受訴訟及擔當訴訟」、「自訴提起後,其效力與撤回」及「對於自訴人,被告提起反訴」等內容,往下滑進入本話的內容吧! 伍、對於自訴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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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話結束第二審的介紹後,接著在本話開始介紹第三審的制度與法理。作為第三審介紹的第一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說暸解起,接著再去介紹「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審的程序與審理」、「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及第三審的判決」等內容,另外我們也在介紹法律內容及制度的同時,將相關的判例見解提供給讀者們研讀參考,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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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話第二審的介紹,本話來到第二審的最後一個部分,也就是第二審判決書的製作以及上訴第二審的近年相關實務見解,基本上比較困難的部分都已經過去了,剩下的就是依照體系架構,不斷熟悉之前所說的內容,再加上頻繁地閱讀實務判決,才能夠更具體的掌握地法律上的操作!下次我們將從第三審開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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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紹完上訴中的通則後,在這次的內容中,我們將開始介紹上訴編中第二審的規範內容,含上訴二審的程序為何?上訴書狀中所謂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如果於上訴期間才補提理由書,可以嗎?逾期未補提,可以再補提嗎?第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如何進行?原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對於上訴案件的處理與判決等內容。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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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在今年三月的時候,接到一封胖虎寄給他的郵局「存證信函」,信中說大雄積欠胖虎五萬多元,要求歸還。大雄想說他又沒有欠胖虎錢,而且想說這應該是詐騙集團的手法,所以沒有加以理會。後來大雄在今年五月的時候又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指他欠胖虎的債務應該償還,如有「異議」要在二十日內提出。 此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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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常問到離婚後怎麼樣分配夫妻間的財產,所以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本觀念吧! 一、什麼時候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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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姊姊,由於妹妹早就搬離家中,到外地工作,對於家中的大小事都不聞不問,甚至當父母需要有人在旁照料時,也不曾出現,也從未分擔過任何扶養父母的費用。而最後父母過世後,妹妹又跳出來聲明繼承父母的遺產,姊姊因此覺得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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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在今年三月的時候,接到一封胖虎寄給他的郵局「存證信函」,信中說大雄積欠胖虎五萬多元,要求歸還。大雄想說他又沒有欠胖虎錢,而且想說這應該是詐騙集團的手法,所以沒有加以理會。後來大雄在今年五月的時候又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指他欠胖虎的債務應該償還,如有「異議」要在二十日內提出。 此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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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常問到離婚後怎麼樣分配夫妻間的財產,所以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本觀念吧! 一、什麼時候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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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姊姊,由於妹妹早就搬離家中,到外地工作,對於家中的大小事都不聞不問,甚至當父母需要有人在旁照料時,也不曾出現,也從未分擔過任何扶養父母的費用。而最後父母過世後,妹妹又跳出來聲明繼承父母的遺產,姊姊因此覺得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