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應該注意的是,分居就只是單純「沒住一起」,
兩人的婚姻關係沒有因此而消滅。如果這時候其中一方有
重婚、
通姦等
背叛婚姻的
行為,還是要受到
刑法懲罰的。
為什麼分居不離婚呢?是因為還愛對方還是覺得離婚丟臉?
或許有些人會對因為感情不睦分居的夫妻感到不解,既然關係都出現裂痕了,為什麼不乾脆協議離婚呢?只能說,每個人都有別人不了解的
煩惱。現在的社會比較多元
開放,但在傳統的
台灣人思想還是比較傾向
保守,多少對
離過婚的人有些
微詞。某些
離婚父母的孩子可能會在學校被同學排擠
嘲笑沒有
爸爸或
媽媽,或是年邁
父母擔心子女
離婚後更難找到
配偶。
雖然婚姻只是兩個人的事,但第三人的眼光常常成為兩人決定是否要離婚或是暫時分居的關鍵。當事人自己也知道兩人的關係已經出現難以
彌補的
裂痕,但想到因為自己離婚可能造成他人的困擾就勉強與已經沒任何感情的配偶繼續扮演著夫妻的角色。
可是,如果只有其中一人想繼續維持這段有名無實的
婚姻,另一人希望離婚呢?
感情都已經差到必須
分居生活了,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順利
結束兩人的
夫妻關係?
分居想離婚,民法離婚有適用法規嗎?
第一項:
故意不讓配偶在同一個房屋內生活,迫使對方另覓
住處。這樣的狀態持續了很一段時間,就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要分開多久並沒有特別規定,可能要讓法院自行斟酌。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如果分居不符合民法規定,該如何訴請離婚?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