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零「未」發覺孫子兵法的規則

2023/07/06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其書《唯一的規則》,將《孫子兵法》通行篇序分為上下篇上篇從第一篇至第六篇,下篇從第七篇至第十三篇。因其認為「上」篇與「下」篇,『兩部份明顯不同』。又,稱上篇為理論篇,下篇為實戰篇
「上」篇與「下」篇,個別再分為兩組。「上」篇之第一篇至第三篇為權謀組,第四篇至第六篇為形勢組。「下」篇之第七篇至第十一篇為戰鬥組,第十二篇至第十三篇為技術組
其又再細膩如此:
  • 第一篇至第三篇,即計、作戰、謀攻,乃『戰爭三部曲』,分別論廟算野戰攻城,各以貴謀貴速貴全為核心;
  • 第四篇至第六篇,即形、勢、虛實,乃『兵力的配方』,論眾寡之用,各以備戰應戰制勝為核心;
  • 第七篇至第十一篇,即軍爭、九變、行軍、地形、九地,乃『從走到打:將得吏—吏得士—士得地』,分別論看誰跑得快四種行軍地形六種作戰地形九種客主之地兵家最忌死心眼,各以“以迂為直、以患為利”“宿營和警戒”“六地和六敗”“地理和心理”“九變、五利和五危”為核心;(目錄中,卻將第八篇九變列在第五位。)
  • 第十二篇至第十三篇,即火攻、用間,乃『兩種高科技』,各以五火之用五間之用為核心。

戰爭三部曲—廟算

〈計篇第一〉—運籌於廟堂之上(貴謀),這是標題。在開頭處,其認為權謀組的第一至三篇,是『戰爭三部曲』—分別論廟算、野戰、攻城。其認為孫子這三篇的講法是全書的引子、是『全景拍攝』。且說:『什麼叫權謀?這就叫權謀。』
將「計」分為如下四段:、講軍事乃國之大事。、講定計於廟算。、講用計於實戰。、講計(廟算)可預知勝負。「廟算是在廟堂上計算...廟堂,也叫朝廷,是古代國君和大臣議事的地方。」其如此說。
據《說文解字》:「廟,尊先祖貌也。」段玉裁注:「尊其先祖而以是儀貌之。故曰宗廟。諸書皆曰:『廟、貌也』。祭法注云:『廟之言貌也。宗廟者、先祖之尊貌也。古者廟以祀先祖。』」又:「宗,尊也、祖廟也。」段玉裁注:「凡尊者謂之宗。尊之則曰宗之。」白話而言,廟,就是祖先的樣貌,或象徵。延伸而為祖先所在以行祭祀之處。是故,入廟象徵大事。是故,孫子兵法中的『廟』不應理解為『朝廷』。「廟」內有『朝』是後來的小篆—原始是『苗』,段玉裁於《說文解字》「廟」下即注曰:「庿古文。見禮經十七篇。凡十七篇皆作庿。注皆作廟。」《禮經》即是《儀禮》。
該『定計於廟算』之內容為「故經之以五事....用之必敗,去之」。其認為「經之以五事」是『拿敵我都有的五件事做比較項目』;此句的意思是『這一件“國之大事”包含五個層面,「經」營軍隊應從這五個層面著手』。「校之以計」此句才有計算、比較的意思;且真正計算比較的是「主、將、天地、法令、兵眾、士卒、賞罰」這七個科目,要了解的實情也這七個科目。
此『定計於廟算』認定『五事七計』即是『廟算』、『聽不聽』是『拜將授算』皆屬於『內』事。因「....廟堂,也叫朝廷.....」,自然會認為『五事七計』即是『廟算』。「廟算」既然有「廟」,必然是最高層的會議,出席者必定是君主、相、將、高級參謀...之類。「校之以計」一定要在「廟」麼?孫子並未指明;否則,應明確地以「廟算」做為這一段的「關鍵詞」。當如此理解,入了「廟」,就要做決定
至於『拜將授算』,無論歷史上有沒有這種儀式,都無關乎《孫子兵法》。「將聽吾計」之「將」是指『下屬將軍』,「吾」所指即『受命主將』;這是揣摩孫子面見吳王的情境所推論。而此一『受命主將』是「代名詞」,可以代入任何姓名、職稱—包含君主。『下屬將軍』都是由其挑選。是故,「校之以計」也是由其主導進行;「乃為之勢」亦如此。亦因此,孫子於謀攻篇有進一步的『君』、『將』關係的論述。從反面角度而言,若君主不能完整授權,不如親征。
該『用計於實戰』之內容為「計利以聽...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其認為此段屬於『』事。並說:「制勝不在廟堂,而在戰場。」那麼『運籌帷幄之內、決勝千里之外』是什麼?在帷幄之內,就要決定千里之外的勝敗,何須上戰場才決定?所以,「計利以聽...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不是與『廟算』無關,正相反,是與「校之以計」共同為『廟算』的前提、是代表孫子認為「造勢」應預先安排,而不是上了戰場才「隨機應變」;所以,孫子才會將「計利以聽...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寫在「未戰而廟算」之前。
  • 孫子的流程當為:「進入宗廟告祖以軍國大事,以定行止之前,必須先完成五事的七個科目的計較,大家對於該計較有共識而認同—不認同者,必須退出。並且依據該計較預先安排適當的『詭道』措施,進而預估我方勝算。備齊以上,才進入宗廟請示可否。」從「校之以計」至「乃為之勢」這一連串,都是由『受命主將』主導。此『受命主將』可以是將、可以是相、可以是君—看官可自行查閱歷史。
另,必須澄清的是,「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絕非其說的『軍事,凡是可以傳授的東西,都是紙上談兵,真正管用的東西,都沒法傳授』。如此解釋,應是遭「兵家」誤導;其實應無「家」—依《孫子兵法論正》所考證。以至於,其將『勝』釋為『制勝』—另一種勝。非也、非也!「兵之勝」單純就是「軍隊的勝利、行軍打仗的勝利」。因此,「不可先『傳』也」是「不可事先『傳告』」之意;不可「事先」『傳告』我方的『詭道』措施。這意思就是不能洩漏祕密。
最好的做法是:不可『傳告』我方的『詭道』措施,無論事先或事後,永遠都要保密。
『真正管用的東西,都沒法傳授』,身為傳道、授業、解惑之師,不當如此認為。

戰爭三部曲—野戰與攻城

〈作戰第二〉—決勝千里之外(貴速),這是標題。在開頭如此曰:「上一篇講廟算。講完廟算,就該講實戰了。實戰,第一步是野戰,第二步是攻城。......」且再曰:「兵權謀,強調“先計而後戰”(《漢書•藝文志•兵書略》)。“先計”是先廟算,“後戰”是後實戰。這個定義,估計就是根據《孫子兵法》。」
〈謀攻第三〉—強攻不如智取(貴全),這是標題。在開頭如此曰:「謀攻是講攻城。...戰爭三部曲,攻城是最後一步。」此句有一注:『野戰與攻城可能都是很多次,互相交織在一起,但野戰在前,攻城在後,是個大致的順序。講完野戰講攻城,是一種概括的講法。
其書〈計篇第一〉明文稱上篇之六篇為理論篇、說下篇之七篇是實戰篇,但行文至『用計於實戰』,卻有『實戰』字眼。又,到底作戰篇謀攻篇是他定義中的『理論』篇,抑或『實戰』篇?計篇又到底有無『實戰』的成份?其「理論」與「實戰」的分界,何有?抑或,其所指乃實戰的『理論』第一至六篇,與理論的『實戰』第七至十三篇?
為何「廟算」之後第二步必然是「野戰」、第三步必然是「攻城」呢?按照其書〈作戰第二〉中的臆想,軍隊由國門出發,必然『先』遭遇「野戰」,『野戰順利』,『後』『兵臨城下』,進入「攻城」。豈有此「理」麼?孫子有那麼表達麼?所謂的『戰爭』,一定要那樣「逐步升級」麼?軍隊出了『國』,的確是『野』;但是一定要在此『野地』發生戰鬥麼?這樣,來自其對篇序與篇題的認知。
首先,他接受了通行的篇序,所以就產生了三部曲。但是,篇題上的「排序」,確是孫子本人所定麼?何以竹簡上並無排序—第一、第二、第三之類的字眼?其次,對於孫子以後以後的後人,攻與戰是同義字—「渾言無別」,但對於孫子時代的人,可以是「渾言無別」、可以是「析言有別」(《說文解字注》常出現這類話語)。如果是「析言(特指)」,『攻』的對象的確是『城』、『戰』的對象的確是『陣』。是故,古語有「戰陣」與「攻城」。其時『陣』常寫為『陳』—音形近似,後者做為“氏”時,又常與做為“氏”時的『田』通假—戰國時,齊威王田因齊一朝有『田忌』,諸書亦有表為『陳忌』。用「戰陣」與「攻城」理解作戰篇與謀攻篇,其可乎?試論之。
作戰篇,所論是軍隊消耗的實況。不含篇題,則『戰』出現兩次、『攻』出現一次。「其用戰,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屈力,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孫子已經清楚表達,作戰篇所論是在戰場上不管是野戰或攻城、哪怕只是長期停駐產生的耗損。如果孫子為『野戰』立一專篇論述,但竟沒有一次『陣』、『陳』字眼!唯一『攻』,出現在「攻城則力屈」,其竟如此曰:「野戰久拖不決(『勝久』是這意思麼?),不但對野戰不利,還對後面的攻城不利,造成後勁不足,攻城攻不動。這是講連帶的後果。」力屈,是攻城耗損太大所致啊!怎麼是因為野戰『造成後勁不足,攻城攻不動』呢?彼三句前後無因果、是並列語句,文言的語法全亂了!
又〈謀攻第三〉:『...野戰不行,才靠攻城,攻城是不得已,屬於下下策。』到底『野戰』會不會影響『攻城』?『攻城』會不會被『野戰』影響?真是前言不照後語!孫子花費五十四字(通行本謀攻)敘述「攻城」的「災難」,必然是因為『攻城』所需,遠超『野戰』、所損亦然;既然『野戰』不行,卻轉而『攻城』做出更多的損失,是何道理?除非不是主力,如果對方的軍隊主力被我方捕獲,這是大好機會,應該用盡方法予以打擊,勝了,就不必『攻城』、就可以『好整以暇』;至少應該這樣思考,不是麼?
謀攻篇,所論乃軍隊進攻的謀畫。不含篇題,則『戰』出現八次、『攻』出現六次。「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修櫓、轒轀,具器械,三月而後成;距闉,又三月而後已。將不勝其忿而蟻附之;殺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災也。」、「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破人之國而非久也;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兵不鈍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孫子已經清楚表達,謀攻篇所論是在戰場上不管野戰、攻城、破國皆應伐謀。如果孫子為『攻城』的謀畫,立一專篇論述,其竟然明說「其下攻城」、「此攻之災」!到底孫子是要大家攻還是不攻?且,出現『戰』的次數竟然多於『攻』,通乎?甚至,多於講『野戰』的作戰篇,通乎?謀攻篇到底是講『攻城』抑或『野戰』呢?
〈謀攻第三〉:『...攻城是不得已,屬於下下策。』攻城是不是「不得已」呢?依《孫子兵法論證》之考,此「為不得已」四字是註文。所以,孫子並無將『攻城』定義為不得已;而是明指出所耗費,以及為將者一旦在那樣的耗費之中,喪失自我控制,將導致災難。其次與其下,都是比較後的,不是先天的。
孫子的表達很明確,只有在『攻城』、在『五則攻之』、在『敵則能戰之』,孫子才是「析言」;其他語句,則皆是「渾言」。所以,作戰篇不是論『野戰』、謀攻篇亦非論『攻城』。所以,『野戰』與『攻城』,根本無所謂的孰先孰後;《孫子兵法》中,根本沒有相關文字。

用兵之害、用兵之利

其將作戰篇分為五段:一、費,打仗費錢;二、耗,打仗耗時間;三、搶,取敵之利,就地補充;四、快,強調速戰速決;五、將軍要知兵,要懂得上面的道理。並認為一、二是講『用兵之害』,三、四是講『用兵之利』,五是總結。
其在書中對於『用兵之害』此句,雖無白話翻譯,但依其敘述可以認定是『行軍打仗的害處』,事實上也的確是這個意思。但對『用兵之利』的意思卻很意外。其『三、搶,取敵之利,就地補充』所指是『故不盡知用兵之害...是謂勝敵而益強』;其『四、快,強調速戰速決』所指是『故兵貴勝,不貴久』。將三與四,視為對一與二的解方,而將『用兵之利』譯為:“什麼對用兵有好處”。難道不是『行軍打仗的利益』麼?『用兵之害』是『行軍打仗的害處』,但,『用兵之利』卻不是『行軍打仗的利益』?同一種句型而僅差一字,語意之差如此之大!
將三與四,視為對一與二的解方,是不錯的。但因此而認為該兩者是對用兵有好處,而誤解『用兵之利』為“什麼對用兵有好處”,實無正當理由。孫子雖然運用很多對稱之語、對稱之論,但不是每一篇、每一段都出現對稱。此作戰篇即是如此。有對稱之語:『用兵之害』、『用兵之利』,但是有論『用兵之害』而無述『用兵之利』。吾人實無須為孫子強解
孫子的意思很單純,無『用兵之利』之論,但呼之欲出。能依循三與四的原則而避開『用兵之害』、甚至『取勝』,這就是最大的『用兵之利』。如果,孫子不但論『用兵之害』,又論『用兵之利』,難道是贊成窮兵黷武麼?沒有『用兵之利』的實際文字,意思就是:「夫樂兵者亡,而利勝者辱。兵非所樂也,而勝非所利也!」(《孫蒙兵法》,即《孫臏兵法》,詳《孫臏考》一書。)

伐謀

其書〈謀攻第三〉:「如果廟算就能解決問題,最好,這叫伐謀。退而求其次,才靠外交。這叫伐交。外交不行,才靠野戰,這叫伐兵。野戰不行,才靠攻城,攻城是不得已,屬於下下策。」在其書〈作戰第二〉中明白地說過:『...野戰順利,才會兵臨城下...』怎麼在〈謀攻第三〉卻變成『野戰不行,才靠攻城』?不解的是,伐謀不行,竟然退而求次;伐交不行,又退而求次;伐兵不行,又退而求次;然後陷己於下下策。這真是孫子之理麼?怎會是這樣的思路?「此謀」不通,則應「另謀」出路。
如果堅信孫子是正確的,應當堅持於「伐謀」—一計不得、再一計,一計不得、再一計,尤其當自己較為弱小時,更是不得不『以謀伐之』。豈有輕易地『退而求次』,將自己推入下下策之境呢?按其『戰爭三部曲』,打仗從廟算、野戰、至攻城;戰事已經「逐步升級」到最高的『攻城』了,卻發生策略每下愈況的情境;這仗,還能打麼!
孫子的意思:
  • 『伐謀』是『以謀伐』或『伐以謀』,軍隊行軍打仗要有謀略,因為要盡力降低損失、甚至提高不戰而勝的機率;
  • 『伐交』是『以交伐』或『伐以交』,不是依靠外交依靠朋友,是請盟友派軍隊來助、助,則謀略的成份就比『伐謀』少一些;這是「圍毆」;
  • 『伐兵』是『以兵伐』或『伐以兵』,解以野戰,不精確。是蠢血沸騰、毫無控制、毫無思考,帶了自己的兵就殺過去;這是「單挑」;
  • 攻城』則應視為『伐兵』的等而下之的延伸,「單挑」硬幹也就罷了,還不挑軟柿子」,能不流血漂鹵麼?
如此才符合孫子的層次邏輯。
其書〈計篇第一〉:「制勝不在廟堂,而在戰場。」已經搶先否決其書〈謀攻第三〉:「如果廟算就能解決問題,最好,這叫伐謀...」。直接「蟻附之」吧!
4會員
27內容數
包贏?怎麼包贏?作弊都不保證包贏,你竟說打仗要包贏!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