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調解,當事人該如何區分? - 美國劉美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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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尤其針對民事訴訟,仲裁和調解都是極為常見的法律解決方式。在美國,調解和仲裁是被視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通常情況下,調解和仲裁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並按照預先商定好的規則進行的。

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mediation)來解決。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或者兩者之間事先約定了仲裁條款,當事人也可以通過仲裁(arbitration)來解決糾紛。看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有一個疑問:美國的仲裁和調解之間有什麼區別?

比較仲裁和調解

從本質上講,兩者都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和調解都可以從第三方的角度進行,從而使雙方能夠達成一個完全不同的解決方案。然而,當合約內囑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時,必須透過中立的第三方進行仲裁,通常就不得以法院的司法程序解決糾紛,這也就意味著放棄了陪審團庭審的權利。

簡單來說,仲裁是指由仲裁機構提供專業仲裁者,通過仲裁制度的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等,居中裁判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調解,是指在調解師的主持下,通過分析、評估、說服、教育等等方法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讓步,從而達成協議。

仲裁通常適用於當事人曾經簽下含有仲裁條款的合約,常見的包含國際仲裁、醫療行為同意書、電信方案服務合約、聘僱合同、房地產買賣糾紛等等。反觀調解,舉凡商業調解、勞動爭議調解、施工出包、保險糾紛、名譽損失、車禍糾紛,甚至與家庭相關的婚姻調解,離婚調解、遺產調解,等等,都可以聘請私人調解師解決各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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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供仲裁或調解

當事人如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仲裁者arbitrator 大部份指派退休的法官或資深律師,這代表仲裁的專業性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證。一般來說,將由仲裁機構的案件經理人Case Manager 負責協調安排。有些案件,會舉辦一場預審preliminary hearing,使原被告皆有機會訴說各自立場,並提供相關訊息,使仲裁審理過程更加有效率。仲裁者和法官一樣,必須聽取證詞、審閱證物,但沒有法院那麼嚴肅正式。

相形之下,調解師mediator 可由各行各業中,出類拔粹的專業人士擔任,例如退休或臨時法官、資深律師、歷任高等法院司法人員、著名院校教授、或資深企業主。調解並不像仲裁如此制式化。調解師宛如和事佬,職責在於了解爭執點所在,促進兩造達成和解,但可以不須審閱證物證詞,也不須針對案件做出裁決。調解師並非法官,目的不在於判斷是非對錯。

原被告雙方,對於自己的仲裁者或調解師皆擁有選擇權,可利用機構所提供的名單,從中選擇最合適的人選。

仲裁或調解費用

仲裁要求的案件陳述書、搜證、出庭備詢等等,各項程序均可委託一位民事訴訟律師代勞。費用方面,有些機構會要求原告須負責預繳一筆申請費。而被告當然也可提出反訴,但相對必須自行負擔另一筆申請費。除此之外,一般仲裁機構還要求原被告雙方,都須支付案件服務費或其它行政費用,仲裁者的鐘點費則另計。

在多數情況下,仲裁可省下寶貴時間,避免法院訴訟常見的繁瑣公文來往,以及復雜的司法程序。原被告均可提供各自的人證、物證,甚至請求仲裁者親至現場勘察。這將使得仲裁過程比起一般訴訟,更顯人性化。

再來談談調解的費用。在一般情況下,調解比起仲裁,成本可能較低。這種成本差異會因為許多因素而發生變化,比如調解的時間長短和地點、調解師的資格、爭議事項的複雜程度、案件涉及的金額、案件本身的類型、以及案件當事人的偏好。當事人可以出於自身實際的經濟狀況,加以衡量。

原被告可以合資聘請同一位調解師,通常都以鐘點計費,而其負責安排調解的機構可能會另外酌收一筆行政費用。

結論

總的來說,雖然仲裁與調解,依個案不同各有利弊,不失為一種省時、簡化的方式,可以有效解決處理民事訴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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