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
https://youtu.be/7LH5gnIjzp4
魏漢光1970年出生,光頭、頸有紋身,花名光頭Dee。
是一名紋身師傅,長期服用海洛因有三十二項案底,大部份與毒品相關。
2008年,魏漢光同居女友王相婷誕下一名女兒,魏漢光沒有工作, 一家人領取綜援。
魏漢光停止服用海洛因,用美沙酮取代,因戒毒感到不舒服,每天都吸冰毒。
鄭港生1956年出生,花名阿凌,與魏漢光相識數十年,魏漢光稱他為「大佬」。
九龍城打鼓嶺道十一號一樓A室,原是中醫跌打館,跌打館遷出後,鄭港生的兄弟「龍哥」租下,用作經營非法麻雀館。
單位仍在裝修,存放裝修工具,包括用1.25公升塑膠可樂樽盛載的天拿水。
鄭港生讓魏漢光與王相婷免費在單位內居住,水電費均由鄭港生支付。
2013年5月29日下午一時,楊婷由男友人陪同到鄭港生住所拿充電器,鄭港生、魏漢光、王相婷、「高妹」,四人都在單位內一同吃飯。
飯後,鄭港生在電視與魚缸旁的折疊椅上睡覺,楊婷坐在距離鄭港生約八呎的麻雀枱旁。
下午二時許,魏漢光與王相婷返回房內,魏漢光吸冰後踱出廳,心情很差,及後再回房。
下午四時五十分,魏漢光由房出來往廁所,回來時在電腦枱底拿出一個1.25公升塑膠樽,把液體兩度潑向鄭港生的臉,說:「睡醒了,還沒醒?」
鄭港生隨即驚醒,彈起身大叫:「邊個?邊個?」
鄭港生之後全身着火,魏漢光雙手亦着火,魏漢光自行撲熄身上的火後離開單位,下午四時五十四分,用手機撥打九九九報警。
楊婷及王相婷撲熄鄭港生身上的火,鄭港生行至牆邊坐下,臉及身上皮膚不斷甩。
下午五時零一分,楊婷報警,陪鄭港生到樓下等候,二人在樓下見到魏漢光,買了香煙,正在喝可口可樂。
鄭港生怒斥魏漢光:「我對你咁好,你就咁對我!」
救護員將鄭港生送到伊利沙伯醫院,陸警官在救護車上與鄭港生交談,鄭港生說不知道自己是如何着火,也不知道是誰幹的。
鄭港生在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後,轉送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深切治療部。
魏漢光手腳燒傷,送院治療,向探員稱事發前正以火酒抹衣車,意外絆倒將火酒潑到鄭港生身上,魏漢光當時吸煙,香煙點燃鄭港生身上火酒。
政府化驗師梁家安到案發單位調查,在屋內發現一樽火酒、兩樽火水,一罐用作髹木製家具的油漆面油(「力架」)。
「力架」內含天拿水化學成分,另發現四個打火機,當中兩部可燃點明火。
梁家安在單位內的垃圾桶,檢獲一個裝有紅色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塑膠瓶。
塑膠瓶內還有另一個塑膠瓶,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液體。
在大廈底層至一樓樓梯間垃圾桶內,發現一個裝有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的玻璃瓶,玻璃瓶內有一個塑膠瓶,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冰毒的液體。
梁家安檢驗鄭港生衣服,證實有天拿水成份,並非魏漢光所說的火酒。
6月12日,鄭港生留院兩周後死亡。
法醫曾澤慈驗屍時發現,鄭港生身上多處皮膚剝落,眼、頭、頸、軀幹、會陰、四,有七成深層燒傷。
體內發現由醫生處方藥物,與死因無關,鄭港生肺部受損,死於燒傷併發症。
案發時在場的「高妹」向探員透露,曾在上址吸冰毒,亦曾見他人吸毒。
目擊案發經過的楊婷對探員說,當時看不到有人吸煙,亦不見有人吸毒。
魏漢光接受警方警誡錄影會面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2014年10月15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魏漢光否認一項謀殺罪,預計審期為十五天。
10月16日,代表魏漢光的律師盤問楊婷,楊婷說她在麻雀館做「戥腳」,多年前認識鄭港生。
案發前四個月,鄭港生聯絡楊婷,介紹她往案發地點「幫人打麻雀」,可日賺三百元。
楊婷只知上址是鄭港生所租,免費給魏漢光與女友住,不時有人上來打牌,但不知是否非法麻雀館。
在上址見過裝有冰毒的樽,見過有人在該處吸毒。
鄭港生曾提供冰毒給她吸食,她不知鄭港生是否在該處出售毒品。
楊婷知道鄭港生與魏漢光認識三十多年,魏漢光叫鄭港生做「大佬」,鄭港生曾打本讓魏漢光開紋身店。
案發當日不見鄭港生與魏漢光爭執,不見魏漢光有異常。
代表魏漢光的律師說事件屬意外,魏漢光當時拿裝有火酒的樽,行經客廳時絆倒,火酒濺到他的手及鄭港生身上
魏漢光想拿布抹拭,見到裝有冰毒的膠樽,點燃吸服時雙手着火,混亂間手亂撥,意外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楊婷不同律師說法,強調事件並非意外。
王相婷接受控方盤問時說,案發時與魏漢光於上址同居,鄭港生並非住在案發單位,但不時會上去。
事發時她一直留在房裏,其後聽到客廳有人大叫,出房後見到鄭港生全身着火變成「火人」。
魏漢光進房拿水桶裝水欲滅火,她亦裝水出廳向鄭港生潑水,魏漢光潑了五桶水後把火救熄。
10月21日,政府化驗師梁家安以法證專家身份作供。
推斷鄭港生最先是坐在椅上,身體沾有易燃液體後着火,在單位內蹣跚移動一會兒才倒地。
梁家安無法斷定鄭港生身上的易燃液體,是由他人淋潑還是自淋。
他不認同魏漢光聲稱,鄭港生身體着火是與煙蒂有關。
梁家安解釋,燃火需要氧氣,煙蒂燃燒時會釋出二氧化碳,溫度不足以燃起易燃液體。
透過庭上播放的實驗室測試片段,表示只有近距離的「明火」才能燃起易燃液體,
10月23日,魏漢光在高等法院接受控方盤問,
承認向警方和法官說謊,案發時自己和鄭港生都沒有吸煙,起初說鄭港生吸煙是想推卸責任,自己以一個謊言掩蓋另一個謊言,「自己都亂了」,弄不清有否說過其他大話。
魏漢光隨後重新作供,案發當日與女友爭執,心情煩躁,吸了「一兩啖冰」舒緩身體不適。
其後打算用火酒抹衣車,不慎被雜物絆倒,將火酒潑在地下及正在客廳睡覺的鄭港生身上,自己雙手也被火酒沾到。
當時打算到露台拿地拖清理火酒,看見裝有冰毒的樽,毒癮難耐下用打火機點燃容器吸食。
沾在雙手的火酒接觸到火種起燃,隨即進入客廳揮動雙手滅火,雙手的火熄滅後,發現全身着火的鄭港生站在身旁。
魏漢光接受控方盤問時,強調事件與自己不慎打翻火酒及點火有關,「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表示沒有想過會因此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自己與鄭港生相識三十年,親如兄弟,甚少有爭執,多次強調「若我燒他,為甚麼還要去救他。」
10月28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個半小時後,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魏漢光謀殺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司徒冕判刑時指出,魏漢光為何會對鄭港生作出如斯極端行為,法庭永遠不會知道。
魏漢光脾氣極差,案底纍纍,趁鄭港生熟睡時,蓄意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終令鄭港生如火炬般着火,全身包括臉及手腳有七成皮膚燒傷。
案發現場的天花燒毀,可見火勢猛烈,鄭港生死狀恐怖,陪審團在審訊期間未獲察看鄭港生屍體照片。
法庭在開審前索取魏漢光精神醫生報告,證實無精神病。
魏漢光有濫藥習慣,成年後經常出入戒毒所及監獄,浪費人生,依例判終身監禁。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2016年2月5日,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出,身處案發單位的女性朋友,作供時稱見到魏漢光向鄭港生淋潑火酒兩次,但看不到火酒如何被燃點。
魏漢光在審訊時解釋當時想點火吸食冰毒,他有意圖淋潑火酒,但沒意圖點火,屬不小心。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未有指出如他們相信魏漢光嚴重疏忽,可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屬於引導時的關鏈性犯錯/
裁定魏漢光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將案發還重審。
2019年5月8日,案件重審,魏漢光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解釋在錄影會面向警方訛稱鄭港生吸煙,是因為害怕被警方知道他吸毒。
2021年4月14日,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主審法官布思義引導陪審團時,雖有提醒陪審團可考慮作出誤殺裁決,但不止一次錯誤描述,魏漢光蓄意向鄭港生淋潑酒精。
控方不排除魏漢光與鄭港生發生爭執後行兇,感到後悔才報警,上訴庭認為以此作為謀殺定罪的基礎不穩妥,尤其是魏漢光當時曾經吸毒。
上訴庭認為,不能排除事件出於意外,姑勿論是蓄意或意外向鄭港生淋潑酒精,魏漢光在上述情況下燃點冰壺吸毒,是不顧死者、單位內其他人,以至整幢大廈住客的安全。
魏漢光與鄭港生份屬好友,案發後主動報警,改判因嚴重疏忽誤殺罪名成立。
本案沒有可類比案例,鄭港生全身有七成燒傷,魏漢光吸食冰毒並非求情理由,如果他真的是點火吸冰引致命案,反而要加刑。
魏漢光在住宅大廈引發火警極之危險,判刑需具阻嚇性,案中無重大減刑因素,判入獄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