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信網路傳輸流量遽升,與基礎網路成本分攤之國際解決趨勢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參考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The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於2021年與Google與Facebook關於Media Bargaining Code之新聞付費爭議與和解實例[1],更證明了競爭主管機關在面對國際網路巨擘時,政府規管的正當性是多麼地重要!其規管之三大要務(即法益):第一、創造國家的經濟發展,第二、保護消費者權益,與第三、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其順序也許有前有後,其比重或許有大有小,然不可否認的是這三大要務是我國公平會、NCC及數位部必須賡續推動的重要工作與必要堅持。

5G就是電信跨產業。伴隨著經濟發展而來的是市場競爭Pro-competition的課題。引領數位匯流的變革,重新審視市場競爭的產業藩籬與傳統水平市場或垂直市場的定義,數位匯流帶動破壞性的產業創新,也將帶來競爭法的衝擊。蓋跨產業的數位匯流已藉由新興科技帶來創新服務,例如:OTT語音、數據、影像服務現已席捲全球,更串連行動支付、教育娛樂、醫療照護,帶動各式資訊應用服務的蓬勃發展。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1條的1項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之規定,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是立法要保障的法益。而研析其產品與地理市場之外,還應探究其頻譜資源與法規成本。如本文所述通訊軟體業者之不對稱管制與法規套利已導致電信服務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其無須負擔管制成本、頻譜成本與網路建設成本,又無償使用相同市場競爭者的行動通信網路,其危害公平競爭之法益大矣。

諸多的智慧金融、智慧醫療、智慧製造、智慧○○…是5G電信跨產業的特色,實已打破市場藩籬,衝擊傳統的市場定義。因此,在跨產業藩籬的市場競爭上,實有賴於主管機關將規管對象由現行之業務(產品)市場主導者,改以衡量具有市場顯著力量之經營者,以確保其用戶權益,實屬合乎情理與法理,亦有利於規管實務與法律公平性之確保。




[1] ABC deals with Google and Facebook that could see millions spent on regional news, The Guardian, 2021年5月26日, https://www.theguardian.com/media/2021/may/26/abc-does-deals-with-google-and-facebook-that-could-see-millions-spent-on-regional-news  (最後點閱日期:2023/12/30

    7會員
    14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