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部份證供誇張失實不可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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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探案實錄 部份證供誇張失實不可信(3/3)


https://youtu.be/J5pfxS2MS0k


5月21日,裁判官指出,區玉珊辯稱每月均以現金支薪,要卡蒂卡在帳簿上簽收。


區玉珊對卡蒂卡後來連人帶簿失蹤,漠不關心,並不合理。

裁判官質疑卡蒂卡部分證供匪夷所思,長期收不到薪金,仍默默忍受。

由於案件存疑,裁定區玉珊所有票控罪名不成立。


戴志偉與區玉珊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戴志偉指原審法官裁決兒戲,不能單以受害人傷勢,和她的指控吻合,判他罪成。

以自己在懲教所服刑時,經常被滾水燙傷手部、腹部,被雪櫃門弄傷為例子,強調不能因此指控懲教人員,因不喜歡他而用滾水燙傷他,或用鎅刀鎅傷他。


原審法官的判決,不但無視卡蒂卡口供和證言矛盾,屬本末倒置,不能令人信服,更是荒天下之大謬。


醫生報告只能證明卡蒂卡傷勢,不會令她的證供自動變得可信,原審法官處理案件時有嚴重疏忽,完全罔顧卡蒂卡不同版本口供,單憑醫生報告便裁定他罪名成立,導致不公義情況出現。


區玉珊指原審法官強行扭曲證供,卡蒂卡藉指控來強化欠薪申索,強調沒有獨立證據證明,卡蒂卡身上傷勢成因,即使傷勢並非自殘造成,並不表示她有襲擊卡蒂卡,要對事件負責任。


警方沒有在她的家中搜出任何索帶,沒有獨立證據證明,她用索帶綑綁卡蒂卡,卡蒂卡根據自己身上傷痕,編造針對她的證言誣告她。


原審法官分析證據手法不合理,本末倒置。

傳媒關注事件,印尼領事館和印尼團體及律政署,給予原審法官壓力,導致作出錯誤判決。


2014年8月27日,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聆訊上訴理據後,楊振權頒發判案理由書。


卡蒂卡證供,有甚多令人不滿意地方,不能準確描述個別事件發生時間,確實地點和詳細情況,證供和她給予警方的口供,有不吻合地方。


原審法官指出,卡蒂卡部份證供明顯有誇大之嫌,部份更有違常理及欠缺說服力,原審法官處理案件時,有將卡蒂卡證供不妥之處考慮在內。


卡蒂卡證供有缺點,不表示她是全程說謊誣告,不表示原審法官,必定要摒棄她的全部證供。


只有卡蒂卡、戴志偉、區玉珊,對事件知情,戴志偉與區玉珊都選擇不作供自辯。

原審法官,只能根據卡蒂卡證供和其他證據,作出事實裁決,決定指控能否成立。


無爭議的證據顯示,卡蒂卡在2010年7月12日開始,在戴志偉與區玉珊家庭服務。

2012年10月9日,卡蒂卡逃離,到印尼駐港領事館求助。


無爭議的證據顯示,卡蒂卡有四十五處新舊疤痕,傷勢在不同時間造成,都是在受僱期間及逃離前出現,醫生證供,部份傷勢不可能自殘造成。


戴志偉與區玉珊是卡蒂卡僱主,卡蒂卡部份傷痕是衣服遮蓋不到,日夕相對,必能察覺卡蒂卡的傷勢,不可能對大量傷勢及疤痕視若無睹。

假若他們並非直接或間接有關,為何在知悉有自殘或被人傷害情況下,仍不採取任何行動?


法庭處理刑事案件時,除依賴直接證據,亦要作出合理推論。

被告人知悉某些事件真相,假如是無辜,應會作供解釋某些證據,推翻、削弱或解釋指控,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會較容易作出對被告人不利推論。


上訴庭考慮過案件背景及雙方論據,認為原審法官裁定合理正確,有足夠基礎支持,不批准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


2014年,勞資審裁處判卡蒂卡敗訴,她未能追回被拖欠的約十萬元薪金。

8月24日,卡蒂卡返回印尼。


2015年,卡蒂卡獲聘為接待員,月薪一百五十萬印尼盾,折合約港幣八百八十七元。


2016年,民團協助卡蒂卡追討薪資和賠償。


2017 年,埃爾維亞納(Erwiana )案審結後,卡蒂卡入稟香港法院民事索償,向戴志偉與區玉珊,追討二萬二千元藥物費用。


2018年2月2日,卡蒂卡接受洪醫生和黃醫生,精神狀態檢查。


卡蒂卡不時閃回事發經過,導致情緒失控或情緒低落,不可能做家庭傭工。


評估卡蒂卡因這些事件,導致整個人損害百份十五,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百份十五。

若能接受恰當治療,損害及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下調至百份十。


兩名精神科專家醫生認為,卡蒂卡應獲得的合理病假為三年。


2018年2月7日,卡蒂卡接受饒醫生和區醫生評估傷勢,整個人損害為百份七,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百份五。


卡蒂卡向戴志偉與區玉珊,索取一般損害賠償。


戴志偉與區玉珊,沒有就法律責任提出抗辯,沒有依據法庭命令,提送、存檔及送達回答書,予法庭及卡蒂卡一方。


區域法院聆案官鄭金蓮,參考埃爾維亞納(Erwiana )案,評估卡蒂卡損失。

(1) 疼痛、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賠償550,000。

(2) 加重傷害性,賠償180,000。

(3) 審訊前收入損失438,360。

(4) 工作能力損失5,322。

(5) 專項損害賠償1,000。

(6) 將來醫療費用43,925。


扣減部份賠償350,000,合共868,607。


戴志偉與區玉珊須向卡蒂卡賠償,直至付清為止。


戴志偉與區玉珊沒有支付賠償,卡蒂卡入稟香港法院,就六個範疇索償約一百二十八萬。


被告是戴志偉及區玉珊,招商永隆保險公司。


扣除保險公司賠償的三十五萬元後,賠償連利息931,546 元,希望用於治療、做手術,作為其子女教育基金。


案件原定2020年開庭,香港因疫情「封關」,卡蒂卡未能由印尼來港作供。


2022年10月6日,卡蒂卡由印尼來香港,大律師餘珮詩作代表,戴志偉與區玉珊缺席聆訊,法庭押後至12月15日裁決。


2023年2月10日,區域法院聆案官鄭金蓮作出判決,卡蒂卡獲賠償121.86萬港元,扣除保險公司存入法庭的三十五萬,戴志偉與區玉珊須支付86.86萬賠償,另須支付訟費。


附錄

香港裁判法院總裁判官,港版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


蘇惠德1972年在香港 出生。

1996年於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

1997年取得法學專業證書,獲大律師資格。

1998年起私人執業。

2009年,委任為香港裁判法院常任裁判官。

2017年晉升為主任裁判官。


蘇惠德審理多宗備受關注案件,包括:2016年9月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吳文遠向特首擲臭魚三文治案。

2017年8月,民主黨林子健案。

2019年4月,潘樂陶僭建案。


2020年1月3日,蘇惠德獲委任為總裁判官,《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


2020年1月8日深夜,十五歲少年在元朗鳳翔路一帶馬路,投擲三枚汽油彈。

被捕後在裁判法院,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判少年接受十八個月感化令。

讚賞少年是「優秀嘅細路」,「好欣賞你年紀輕,就咁主動同樂意服務香港」。


市民投訴水佳麗判決和言論偏頗,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對水佳麗的投訴不成立。


2020年7月1日,唐英傑(23歲)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衝擊警方防線、撞傷三名警員。


成為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判囚共九年,取消駕駛資格十年,涉案電單車充公。


2020年12月3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兩名下屬,被正式落案控告詐騙,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蘇惠德以黎智英有潛逃風險,重犯機會高為由,拒絕保釋申請,黎智英需要還押監房。


2020年12月4日早上,蘇惠德接獲恐嚇電話,來電者揚言「要炸死你老婆仔女」,蘇惠德向警方報案,深水埗警區刑事部跟進。


張志豪於 Facebook 公開群組「51 黃金良心圈」,《有線新聞》 報道帖文留言,「講系無用,炸死全家先有證據」。


2021年3月5日,警方以「煽動傷人」罪拘捕張志豪,他在警誡下承認出於憤怒和衝動留言,實際上不打算炸死法官及其家人。


9月28日,張志豪離境,及後終止手機號碼,直至 2022年5月4日為止,再沒有張志豪入境香港記錄。


2023年8月14日,高院法官高浩文頒下判詞,在張志豪缺席聆訊下,判囚四個月,下令須支付訟費。


2021年8月26日,蘇惠德處理民主派「35+初選案」,《蘋果日報》高層涉違國安法等案件。


2021年10月,蘇惠德因心臟病,留醫瑪麗醫院深切治療部,等候接受換心手術。


2022年2月,蘇惠德恢復職務,6 月出席年度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

9月27日,蘇惠德在東區裁判法院,一個上午處理超過四十宗案件。


2023年11月2日,美國會法案詳列四十九人制裁名單,蘇惠德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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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而不作 貼近真實 frogwong於1980年開始從事傳媒行業,由紙媒(報章、雜誌)記者晉升至總編輯。 2015年退休離開傳統媒體,進入自媒體領域,創辦山寨廣播。2022年開始述而不作,搜集公開資料,去蕪存菁,用最貼近真實方式,還原歷史。 山寨廣播網站 frogw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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