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資詐騙猖獗,廣告投放更推波助瀾。如今,據報導,涉嫌幫詐騙集團投放假冒財經名人名義招攬假投資廣告的廣告公司遭到警方查獲,成為遭到政府開鍘的全國首例!
一、廣告公司首度遭到開鍘,金牌業務,業務主管,在台負責人均涉列共犯,成全國首例!
據報導,一間韓國廣告商的台灣分公司,與國內多間主流媒體都有合作,在網站上投放廣告,遭到警方一舉查獲主嫌石姓業務、王姓業務主管及林姓負責人等五人,涉嫌協助隱身中國的假投資詐騙集團,投放假投資廣告,並優化廣告內容,假冒財經專家、名人代言,導致至少有93人受騙,財損逾2億元,其中1名北市6旬婦人還因此融掉存放的黃金,投資虛擬貨幣,受騙4000萬元。
石姓業務員涉嫌與詐騙集團勾結,二年來詐取近2.6億,他用不法所得買豪宅、開名車,去年10月駕駛市值超過1700萬的法拉利在龜山撞上路邊的保時捷Cayman718,當時被戲稱是「價值1棟房子的車禍」。如今遭警方逮捕,查扣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由於詐騙集團給他的錢,佔了公司超過一半營收,業務主管及在台負責人等人如今也成為共犯,一同落網。
本案緣起行政院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為加強防制假投資詐欺廣告,特於2023年6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由刑事局負責通報下架違法金融投資廣告。這是政府為加強防制假投資詐欺廣告,賦予廣告公司負有審核責任後,首件對廣告商開鍘的案件。
刑事局「打擊詐欺情資研析小組」追查假投資廣告投放來源, 近半年來已通知網路平台下架7萬則涉及假投資廣告,偵查第四大隊針對可疑廣告公司清查分析後發現,光是2022年4月截至警方查獲為止,就有近百件假投資詐欺案金流從詐欺集團流向這間韓國廣告公司,光是投放詐騙金融廣告就已賺進2.58億元。
專案小組調查,石姓業務、王姓業務主管、林姓負責人等人都是這間韓國廣告公司台灣分公司的員工,石男為業務人員,負責接洽境外詐騙集團進行廣告投放,由於詐團希望使用虛擬貨幣付款,石男又找來父親、洪姓妻子作為人頭成立公司收受虛擬貨幣,轉為現金之後再匯入這間廣告公司的帳戶。
這間韓國廣告商台灣分公司曾多次接獲刑事局通知下架涉詐廣告,石男去年8月甚至參與過法案開會,仍蓄意協助詐欺集團繼續優化、投放金融廣告,顯然涉有詐欺犯意。石男坦承協助詐團投廣告,至於林姓負責人、王姓主管則供稱「有感覺怪怪的」,但因公司賺錢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警詢後,全案依涉嫌刑法加重詐欺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石男經檢方複訊後已羈押禁見,其他共犯以15至50萬元不等交保。
(以上,參閱:2024.3.29,中時新聞網,全國首件!假冒財經名人投放廣告爽賺2.58億 業務勾結詐團栽了、三立新聞網,廣告商金牌業務勾詐團 投放詐騙廣告撈2.58億、自由時報,涉助詐團投放假投資網路廣告 外商業務等5人送辦廣告商首遭開鍘!)
二、面對假投資詐騙廣告猖獗,政府為加強防制,已修訂法令,課廣告公司審核責任!
過往,假投資詐騙猖獗難查,廣告商或尚難察覺,但,當已以財經名人等為廣告內容,甚至就連謝金河等人本人均已出面報警被冒名詐騙時,無論基於社會責任或道德良心,都應該有所警覺,如今,法令也已改變,自然更該守法配合,以避免淪入法令風險觸法遭罰。
要之,時代、環境在變,法令規範也會變,一般人乃至於企業從業人員,觀念也要跟著轉變,要能了解法令變遷以為改變。否則,小則需遭罰錢、大則甚至還得遭判刑坐牢!投資人或一般人等本身也應注意風險,避免上當受損!
※相關法令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0-1 條(廣告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禁止)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
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二項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已依前項後段規定為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一、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二、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 113-1 條(罰則)
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生風險無處不在,人生最大的風險,就「沒有風險意識」!因此,平常生活就要有「風險意識」!
人生要「三思而後行」:1.居安要思危、2.急流要思退、3.窮途要思變。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歷史上,最為深諳「居安思危、急流思退」的典範人物,首推號稱"財神"、"商聖"的范蠡(B.C.536年—B.C.448年)(以下參閱:范蠡-維基百科)。
據傳,早年居楚未出仕前,人稱"范伯",輔佐越王勾踐滅吳後與西施泛五湖而去。范蠡認為「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其有功於越王之下,難以久居,深知勾踐其人「長頸鳥喙」,可與共患難,難與同安樂,遂與西施泛舟離去。
遷徙至齊國,更名為"鴟夷子皮",積累數千萬家產,仗義疏財,因賢明能幹,齊王拜為主持政務的相國。才三年,再次急流勇退,向齊王歸還相印,散盡家財。第三次遷徙至陶(今山東定陶)。沒幾年,經商積資又成巨富,自號為"陶朱公",當地民眾皆尊陶朱公為"財神",又稱"商聖"。
子曰:『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論語. 衛靈公》)
人生要思遠,才能安好長久。
居安思危,才能安好;急流思退,才能保全;窮途思變,才能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