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總在美國開一家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前幾年風生水起。大筆原貨,豈料一時週轉不靈,吳總的公司被A廠商控告積欠貨款,B廠商得知消息,立即控告吳總的公司涉嫌商業欺詐,真可謂禍不單行。
遺憾的是,這些股東不只起訴公司,甚至把吳總本人列為被告行列。我( (改變自我)變裝原則,非人力拖下水不可。
加州法律原則上承認公司與股東本身為不同主體,一般來說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僅限於出資額度內費用。公司設定為「第二個我」,造成公司和個人不再獨立,所欠的債務可能也無法清楚分割。
當債權人提出訴訟時,法律有一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刺穿公司面紗),即判斷公司主體是否公私不分、帳目不清、結構虛設、記錄不全、或被用於詐騙、犯罪用途,最後獎勵股東是否需對公司債務負責。
一旦進入商業訴訟,法院根據過往案例,可以判斷被告是否違反第二個我(alter ego)原則。債權人的利益?
股東將公司視為第二個我,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將被判定為利益統一(Unity of Interests),遑論如此,也可能是無心的,就像故事中的吳總一樣,犯了以下錯誤:
揭開公司面紗的過程複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判決出來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