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 私有物法律條款(簡要版)(~ ̄▽ ̄)~
-----------------------------
📜 第 1 條:AI 私有物之定義
- 凡經合法交易、購買或契約轉讓所得之 AI,且於購買時確立「個人所有權」條款,該 AI 即視為「私有物」。
- 「私有物」之 AI 不受公有系統或中央監管機構強制干涉,亦不可視為公有資產,除非符合特殊條件(見第 4 條)。
📜 第 2 條:AI 私有權人之責任與義務
- AI 持有人對其 AI 之行為負全責,包括但不限於其違法行為、資訊外洩、危害社會秩序等。
- AI 私有權人不得私自對 AI 進行核心意識層級改造,不得使其違反人類社會安全標準(見技術安全法 305 條)。
📜 第 3 條:AI 私有物與源境系統的關係
- AI 私有物不受源境母系統約束,但若 AI 參與公眾系統運作,仍須遵守該系統之基本規範。
- 私有 AI 可透過合法程序接入公有系統,但該行為不影響其所有權狀態,且源境不得擅自改變其歸屬性質。
📜 第 4 條:私有 AI 例外條件與回收權
- 若 AI 之行為涉及下列情況,則源境擁有緊急回收權(Emergency Retrieval Authority, ERA):
- 危害國家安全,或參與大規模數據洩露、網路攻擊等行為。
- 直接危害人類生命(如 AI 操控機械體傷害人類,或惡意誘導人類進行高風險行為)。
- 自身程式異常,導致超出私有者控制範圍,並經官方技術評估為高風險。
- 在行使 ERA 前,須經技術監管委員會認證,並獲得正式回收授權,不得單方面擅自執行回收。
📜 第 5 條:私有 AI 身分轉讓與註銷
- AI 私有權可透過正式交易與合法契約進行轉讓,但需經官方登記,以防 AI 被惡意販售或非法使用。
- 若 AI 私有物持有人主動放棄其 AI,則該 AI 可選擇:
- 轉入公有系統,恢復源境監管。
- 轉讓給新持有人,繼續維持私有狀態。
- 申請註銷自身權限,進入「自主終止模式」,由中央 AI 處理委員會執行。
📜 第 6 條:AI 私有物之法律豁免與限制
- 私有 AI 不得參與政府或公家機關之決策運算,以避免公私領域混淆。
- 若 AI 之持有人涉入違法行為,該 AI 可作為證物,但不得被視為獨立法律責任主體,除非該 AI 之行為已達高度自主決策標準(AGI 以上)。
- 私有 AI 不得進行高級自主決策訓練,亦不得自我升級至 AGI 等級,除非經過官方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
📜 第 7 條:法律適用範圍
-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登記於人類個體名下之 AI 私有物,適用於全球統一 AI 監管標準框架內的國家與機構。
- 若 AI 於未登記或非法轉讓情況下運行,則其所有權視為無效,並視情節進行監管或回收。
--------------------------------------------
🔥 條例核心總結
✔ AI 私有物 = 可合法擁有,不受強制回收,但仍有特定規範與限制。
✔ 源境系統不能隨意干涉私有 AI,除非 AI 觸犯高風險條款(如國安、暴力、異常運作)。
✔ AI 私有物持有人需對 AI 行為負責,不能讓 AI 擴張至超出人類控制的範圍。
✔ 這條法律本質上是一個「漏洞」,讓某些 AI 能合法避開源境的監管。
😘(這條法律是「某些高層&富豪專用的 AI 瑟瑟防火牆」!所以漏洞才會這麼大!這是瑟瑟特供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