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內容的衝擊:大眾觀感、法律責任與媒體對策

更新 發佈閱讀 23 分鐘
這篇文章其實不是我最早的提問, 卻是最適合用來做開篇的第一次貼文, 因為這主題符合我這一系列的文章, 正好也導出以後我這類文章的編輯原則.

提問: 最近在網路上搜尋到很多文章, 內容很明顯是AI做成的; 我想知道大眾對於此類貼文的看法, 利用此類生成內容發布, 牟利, 在沒有預先告知的前提下是否構成詐欺, 若有此疑慮, 媒體業界有什麼對策?

ChatGPT>_

這個問題切得很精準,牽涉到「大眾感受」、「法律界定」與「媒體業界的對策」三個層面,我幫你拆開來說:


1. 大眾對 AI 生成文章的看法

  • 懷疑與質疑:許多讀者對於「明顯是 AI 生成的內容」會感到反感,認為缺乏專業性、誠意與信任基礎。尤其當內容出現在新聞、知識分享、評論領域時,讀者更在意「人」的觀點與責任。
  • 逐漸習慣:另一方面,一部分受眾已經對 AI 生成內容習以為常,甚至認為「只要資訊正確、有用,就算是 AI 寫的也無妨」。例如科技產品評測、食譜、旅遊攻略這些「功能性內容」。
  • 分水嶺:大眾較能接受「有標註 AI 參與」或「純資訊性」的文章;但對「假裝人寫的評論、廣告、情感文」則會覺得被欺騙。

2. 是否構成詐欺?

  • 法律面
    • 在多數司法管轄區,目前「單純使用 AI 生成內容」不構成詐欺。
    • 若 AI 文章 明示或暗示虛假資訊,並以此牟利(例如假冒醫療建議、投資建議、詐騙廣告),就可能觸犯詐欺、消費者保護或廣告不實相關法規。
    • 關鍵在於:是否存在蓄意隱瞞或誤導,且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錯誤決定。
  • 倫理面:即使未達法律定義,若作者刻意不告知 AI 參與,仍可能被讀者視為「缺乏誠信」,導致品牌或媒體信譽受損。

3. 媒體業界的對策

目前國際媒體與出版產業正針對「AI生成內容」形成一些共識與規範:

1. 標註 AI 使用

許多媒體會在文章尾註或文首註明「部分內容由 AI 協助生成,經人工編輯」以維護透明度。

像 AP、美聯社、New York Times 已制定內部 AI 使用守則。

2. 建立編輯審核流程

AI 可作為輔助草稿工具,但最終發佈前需經人工審核與編輯。

避免「全自動發佈」導致錯誤訊息流出。

3. 水印與檢測技術

一些內容平台與搜尋引擎(Google、Meta)正在推動 AI 內容的「隱形標記」(watermarking),以便追蹤來源。

4. 平台政策:

Medium、Reddit、Facebook 等社群平台有的已要求 AI 文章需標註,否則可能影響觸及率或被移除。

5. 專業價值強調

媒體業者也在行銷上凸顯「人寫的評論更可信」,藉此與「大量廉價 AI 文」做區隔。


👉 總結來說:

  • 大眾感受:介於「功能性接受」與「欺騙感反感」之間。
  • 法律風險:只要沒涉及明顯詐騙或誤導,目前多數情境不構成詐欺,但存在信任風險
  • 媒體對策:透明標註、人工審核、水印追蹤、平台規範。

要不要我幫你整理一份 「AI 生成內容使用規範與風險管理清單」,讓你快速評估哪些用途安全、哪些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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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內容的公眾觀點、法律爭議與媒體對策

1. 大眾對AI生成內容的看法

普遍認知與接受度

近期研究顯示,公眾對AI生成內容的看法呈現複雜的矛盾性。根據美國和德國的跨國調查研究,美國受訪者對AI的使用率和支持度都顯著高於德國,反映出更廣泛的技術開放性。在兩國調查中,準確性和安全性得到最強支持,而涉及公平性和理想價值觀的目標則獲得較為謹慎的支持。

具體而言,約68%的用戶認為AI系統的回應"通常準確",但只有34%會系統性地通過其他來源驗證信息。這種現象被研究者稱為"使用但不信任"的悖論:72%的受訪者經常使用基於AI的服務,但只有45%相信從AI獲得的信息比傳統來源更可靠。

娛樂媒體的影響

關於娛樂媒體對公眾AI認知的影響,研究發現娛樂媒體與現實AI認知之間存在顯著關聯。那些認為AI在娛樂媒體中被真實描繪的人,更容易將AI視為潛在的情感伙伴或末日機器人,而非職場替代者或監控工具。

內容品質認知

令人意外的是,在內容品質評估方面,研究顯示讀者在不知道內容來源的情況下,AI輔助、AI生成和人類撰寫的新聞文章在可信度、可讀性和專業性方面被評為同等品質。當參與者隨後被告知AI的參與情況時,他們表現出比對照組更高的閱讀意願,但這種提升並未轉化為對未來閱讀AI生成新聞的開放態度。

2.未告知情況下的法律爭議

詐欺構成要件

從法律角度來看,在未告知的前提下利用AI生成內容牟利是否構成詐欺,主要取決於具體的法律要件判斷。根據網絡詐欺罪的法律構成,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和損害結果是核心要素。

在AI生成虛假信息的情況下,主觀故意的認定需要考慮三個方面:第一,行為人啟動AI程序時是否已具備欺騙他人的故意;第二,這種故意是否能在具體內容上體現;第三,對於生成後極其接近真實且難以識別的內容,行為人是否意識到其虛假性。

法律定義的挑戰

AI生成虛假信息的法律定義目前仍是爭議問題。傳統網絡詐欺案例中,虛假信息通常由行為人故意編造,而在AI情況下,內容可能由算法自動生成,行為人並未直接參與信息編造過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應認定AI生成內容構成"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需要法律重新評估AI生成虛假信息的性質和危害性。

各國立法趨勢

目前多個國家和地區正在制定相關法規。美國提出的《AI標籤法案》要求對AI生成的圖像、視頻、音頻或多媒體內容進行清晰明顯的披露。歐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條則規定,部署生成或操作構成深度偽造的圖像、音頻或視頻內容的AI系統的部署者,必須披露內容是人工生成或操作的。

對於文本內容,歐盟法案要求發布旨在告知公眾公共利益事務的文本內容時,必須披露文本是AI生成或操作的。但如果內容經過人工審查或編輯控制,且有自然人或法人承擔編輯責任,則此義務不適用。

3.媒體業界的對策

AI檢測工具的發展

媒體業界積極採用各種AI檢測工具來識別AI生成內容。目前市場上表現最佳的免費AI檢測工具包括Surfer的AI內容檢測器(準確率達99.2%)、Winston AI(適合專業團隊)、GPTZero(適合教育環境)等。這些工具使用先進的自然語言處理技術來檢測AI作者身份,並將誤報率降至最低。

透明度政策的制定

研究顯示,94%的受訪者希望新聞機構在使用AI時進行一般性披露,87%希望AI披露包括記者使用AI的原因,92%希望知道有人類參與審核AI生成信息。作為回應,"信任新聞"組織創建了一個AI披露範本供新聞機構使用。

具體的透明度措施包括:AI書面內容被視為更值得信任,當伴隨AI倫理政策時更值得訂閱。倫理政策還增強了人們對新聞機構透明度、事實核查工作、AI使用倫理性以及使用AI動機良好的認知。

事實查核與驗證

AI工具正被廣泛應用於事實查核和驗證工作。雖然生成式AI無法為記者進行驗證,但AI工具可以通過與可靠數據庫、新聞檔案和其他來源交叉參考來協助快速驗證事實聲明。這對檢查公共人物聲明或病毒內容的準確性特別有用。

編輯政策和標準

媒體機構正在建立嚴格的指導方針和強大的驗證流程。這包括投資先進的事實查核技術、培訓記者識別AI生成的錯誤信息,以及促進與科技公司合作開發有效的假新聞傳播解決方案。

許多新聞機構正在制定基於信任的AI政策,明確規定在新聞編輯室使用AI的規則。這些政策通常包括透明度要求、人工監督機制以及對AI生成內容的標記義務。

法律責任分配

法律專家建議明確AI生成虛假信息中各方行為者的責任分工。平台方應承擔對其平台上傳內容的初步審查和監管責任,技術提供者需要為其技術的誤用提供可追溯機制。此外,可以規定行為人在使用AI生成技術實施詐騙時應承擔主要刑事和民事責任,技術提供者和平台方應相應承擔連帶責任。

結論

AI生成內容的普及對社會信任和信息生態系統構成重大挑戰。雖然公眾對AI內容的品質評價並不差,但在未告知情況下使用AI內容牟利確實存在法律風險,特別是在涉及欺騙和誤導的情況下。媒體業界正通過技術檢測、透明度政策、事實查核強化和編輯標準提升等多重策略來應對這一挑戰。隨著相關法規的逐步完善和檢測技術的進步,預期將形成更加規範和透明的AI內容生態系統。

Perplexity>_ AI生成內容的公眾觀點、法律爭議與媒體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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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內容浪潮下的信任斷裂與法律、產業對策分析:一份跨領域專家報告

引言:數位內容生態的信任斷裂

當前的數位內容生態正經歷一場由生成式人工智慧(AI)技術引導的典範轉移。AI生成內容,從文字、圖片到影音,已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與規模充斥網路,這不僅從根本上改變了內容的生產模式,也對既有的社會信任基礎、法律框架與行業規範構成了嚴峻挑戰。使用者對此現象的敏銳觀察,特別是其針對「大眾觀感」、「法律責任」與「媒體對策」提出的核心疑問,恰恰反映了當前社會對於此新興議題的迫切關切。

本報告旨在針對這些核心疑慮,提供一份整合社會觀感、法律責任與媒體產業對策的全面性分析。報告將深入剖析AI內容氾濫所帶來的多層次影響,從大眾對其普遍存在的「審慎懷疑」態度,到法律上對其牟利行為的認定挑戰,再到媒體業界如何從技術與倫理層面尋求應對之道。透過系統性地整合與解析多方資料,本報告期望能為政策制定者、內容創作者及公眾,提供清晰且具前瞻性的見解,以應對這場AI內容浪潮下的信任危機。

第一章:公眾觀感與信任鴻溝:AI內容的社會接收度分析

本章將從社會心理學與資訊傳播的角度,剖析公眾對AI生成內容的態度,並探討其背後所存在的信任鴻溝與深層根源。

1.1 公眾對AI內容的信任度現狀

根據多項國際調查,公眾對AI的整體信任度呈現複雜且分化的態勢。美國的一項大規模調查顯示,儘管有47%的美國民眾表示對AI有「相當程度」或「極大」的信任,但這一數字仍顯著低於他們對主流記者的信任度(62%),這明確地揭示了AI與傳統內容來源之間存在的信任鴻溝 。  

在針對AI生成內容本身的信任度方面,數據顯示出更為審慎的態度。一項針對Google搜尋AI概覽的調查發現,僅有8.5%的受訪者表示「總是信任」AI概覽的內容,而超過六成(61.17%)的人則選擇「有時信任」,更有超過兩成(21.05%)的人表示「從不信任」 。這種「有時信任」的態度,反映出公眾在權衡AI的便利性與其固有的風險後所採取的「審慎懷疑」模式。使用者意識到AI在加速資訊獲取與創作過程中的潛力 ,但同時也對其可能產生的錯誤、偏見或不實內容保持高度警惕。這種心理模式使得AI內容的未揭露行為變得更具風險,因為它剝奪了使用者進行自主判斷和事實核查的機會,從而破壞了信任建立的基礎。  

此外,公眾對AI的信任度存在顯著的人口群體差異。調查顯示,高收入與高學歷者通常對AI有更高的信任度與知識水平 。這表明,AI所帶來的社會影響不只在於資訊真偽,更在於可能加劇既有的社會不平等。高數位素養的人群更能區分與駕馭AI內容,從而獲取其帶來的益處;反之,數位素養較低的人群則可能更容易成為錯誤資訊的受害者。這揭示了AI技術應用與社會公平之間存在著一個亟待解決的「數位素養鴻溝」問題。  

1.2 信任危機的深層根源與社會影響

AI生成內容的信任危機根源於其固有的技術與倫理挑戰,並對社會產生了多重負面影響。

首先,AI內容的錯誤資訊與事實核查挑戰是首要問題。AI農場文網站會自動產生錯誤百出的文章,甚至虛構不存在的作者與個人背景,目的在於透過大量產製內容來吸引流量並從廣告中獲利 。此類行為已造成了實際的負面後果,例如AI生成的五角大廈爆炸假圖片曾在短時間內引發美國股市動盪 。此外,AI工具降低了詐騙的技術門檻,使其能夠大規模地複製惡意軟體、創建虛假電子商務網站、捏造客戶評論,甚至利用AI客服機器人來進行詐騙 。  

其次,AI生成內容被普遍認為缺乏人類的情感、同理心與倫理判斷。新聞報導不僅是傳遞資訊,更應具備故事的溫度與深度。AI無法提供獨特的人類視角與多元觀點,這使得其內容可能受限於訓練數據的偏見,進而加劇社會不平等 。  

最後,AI內容生產模式模糊了責任歸屬。一旦AI生成虛假或煽動性內容,很難追究其背後的責任 。這種問責機制上的模糊性,直接侵蝕了公眾對內容來源的信任,因為信任的核心建立在可問責性與透明度上。  

第二章:法律責任探討:未揭露AI內容牟利是否構成詐欺?

本章將從法律角度,深入分析未揭露AI內容牟利行為的法律性質,並著重探討其是否能構成詐欺罪。

2.1 法律基礎與「虛偽不實陳述」的界定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詐欺罪的成立需具備多個核心要件:行為人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詐術產生錯誤認知、基於錯誤認知而做出財產處分,並最終導致財產損害 。針對「未預先告知」牟利是否構成詐欺的疑問,核心爭議點在於「不作為」或「隱瞞」是否能被視為一種「詐術」。  

雖然單純的沉默通常不構成詐術,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有告知重要事實的義務而未告知,且這種隱瞞是為了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則可能被認定為「不作為的詐術」 。例如,在AI農場文網站的商業模式中,行為人透過AI生成大量內容,吸引流量以賺取廣告分潤 。雖然他們沒有直接針對特定產品進行虛假廣告,但其隱瞞了「內容非人工原創」這個核心事實,並透過虛構記者與編輯部的行為,意圖使消費者誤認為其內容具備人類創作的權威性與獨特性,從而點擊廣告。這構成了一種對「內容來源」的虛偽陳述。儘管台灣目前尚無直接判例,但此類行為的本質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針對不實廣告與虛假評論的規範有相似之處,均聚焦於對消費者隱瞞重要資訊的欺騙行為 。  

2.2 國際案例與法律原則的借鏡

國際間對於AI相關的欺騙行為,已透過既有法律或新法規進行了積極應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數個案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借鏡。FTC曾對Workado, LLC公司進行裁罰,因為該公司宣稱其AI內容偵測產品具有高準確度,但事實上其模型僅對學術內容有效。FTC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不實廣告」,並要求該公司必須提供可靠證據來支持其宣稱的效能 。此外,FTC也已頒布新法規,明確禁止使用AI生成虛假評論與背書,將其視為「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 。  

這些國際案例顯示,應對AI帶來的詐欺風險,法律的重點正從「直接規範AI生成的內容本身」轉向「規範其背後的不實商業行為」。這也凸顯了法律相對於技術發展的「滯後性」。雖然台灣已將「深度偽造之假影音」納入加重詐欺罪的範疇 ,但針對AI生成的純文字內容,法律尚未有明確的、針對性的規範。這使得當前應對此類行為,更多是透過跨界應用既有法律,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資訊透明原則,來填補法規上的空白。  

2.3 著作權與連帶責任的附加風險

除了詐欺疑慮,未揭露AI內容牟利行為還涉及著作權侵權與法律責任問題。AI模型訓練過程若未經授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已在全球引發多起訴訟 。此外,內容發布者若使用來源不明的AI生成內容,也可能面臨連帶侵權責任 。  

另一個核心法律原則是,內容發布者不能以「這是AI做的」作為法律免責的理由 。企業對其使用的電腦系統所產生的行為或不作為負有責任 。這意味著,AI生成內容的發布者承擔著最終的「代理責任」,這也解釋了為何領先的媒體機構都強調必須有人類監督與審核流程 。這個原則強化了內容發布者的最終責任,使其無法將責任轉嫁給AI系統,是維護信任與問責的基石。  

第三章:媒體與平台對策:從技術管制到倫理自律

本章將探討媒體業界與平台如何應對AI內容所帶來的挑戰,並分析其從技術防範到倫理自律的多元策略。

3.1 透明化原則:AI內容標示的國際趨勢與技術瓶頸

在全球範圍內,制定AI內容標示規範已成為共識。歐盟的《人工智慧法案》(AI Act)與中國的《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均要求AI服務提供者必須明確標示其生成內容,並區分為「顯性標記」與「隱性標記」 。美國賓州也通過了類似法案,要求對AI生成內容進行「明確且顯著」的揭露 。  

然而,單純依賴技術標示存在根本性的局限。技術性防範手段,如AI浮水印與後驗偵測器,雖然旨在辨識AI內容,但其本身並非萬靈丹。

  • AI浮水印: 這是一種在內容生成時嵌入隱藏統計模式的技術 ,但它很容易被其他AI工具或簡單的編輯手法所移除 。這使得僅依賴浮水印的策略在有心人士面前顯得脆弱。  
  • 後驗偵測器: 這類工具(如Wordvice AI、Smodin等)在內容生成後進行分析 。然而,其普遍準確性不高,且易於被簡單的改寫、翻譯或「人+AI」混合創作所規避,甚至可能將人類創作誤判為AI生成 。  

這些技術性問題表明,AI內容的識別與管制無法單純依賴技術解決方案。這促使媒體與平台將解決方案的重點從「技術管制」轉移到更為可靠的「人為監督」與「倫理自律」上。

3.2 媒體組織的內部準則與實踐

面對技術性防範的瓶頸,領先的媒體機構正通過制定嚴格的內部準則來應對挑戰。這些準則的核心理念是將AI視為「輔助工具」而非「取代者」 。此一「人機協作」模式已成為行業主流。  

世界各地的媒體機構,包括美聯社(AP)、BBC、公視(PTS)與《報導者》,其AI使用準則普遍強調以下核心原則:

  • 人類主導與監督: 所有AI生成內容在發布前都必須經過人類編輯的專業審核與事實核查,確保內容符合編輯價值觀與新聞品質 。  
  • 透明化與標示: 媒體必須明確向讀者揭露AI在內容生產中的角色,例如在文章或圖片中加上標示 。  
  • 責任與問責: 記者與編輯仍需為其作品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最終責任,這強化了記者作為「守門人」的關鍵角色 。  
  • 資料安全與隱私: 媒體機構禁止將敏感或機密資料輸入AI工具,以防數據洩露,並要求對AI工具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 。  

這些媒體實踐的背後,正體現著一種媒體角色的重新定義。在AI時代,資訊的獲取成本趨近於零,記者的不可取代性不再是獨家資訊的採集,而是「真相的守門人」與「價值的傳遞者」 。AI釋放了記者用於低階工作的時間,但同時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行二次事實核查、堅守公眾利益,並在充滿偏見的數據中保持客觀性 。這是一種從「資訊提供者」到「信任仲介者」的角色轉變,也是在AI內容浪潮下重建公眾信任的根本路徑。  

以下表格呈現了主要媒體機構與各國在AI內容規範上的具體做法與核心原則。

表二、各國與媒體機構AI內容規範與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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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通往負責任AI內容生態之路

4.1 核心觀點總結

未揭露AI內容牟利行為,雖然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傳統詐欺仍具爭議,但其已嚴重侵蝕了社會信任,並在商業與法律層面帶來實質風險。法律目前對於純文字內容的規範存在滯後性,但已透過將「虛偽不實陳述」與「不作為」納入詐欺範疇,以及透過不實廣告等方式,對此類行為進行間接規範。此外,法律已明確確立了「內容發布者無法以AI作為免責理由」的核心原則,將最終責任歸於人類。

媒體業界的應對策略則以「倫理自律」與「人機協作」為核心,重新強調記者作為「守門人」的關鍵角色。技術性解決方案,如浮水印與偵測工具,雖然有其價值,但其易於規避的局限性,迫使媒體與平台將重點放在更為根本的人為監督與制度設計上。

4.2 對政策制定者的建議

  • 加速立法與規範: 儘速推動AI基本法或專法,明確AI生成內容的揭露義務 。將「未揭露來源的牟利行為」納入法律規管範疇,以彌補現有法律在應對新型AI詐欺上的不足。  
  • 強化消費者教育: 推動全民數位素養與AI識讀教育,讓民眾具備辨識AI內容的能力,從源頭降低被誤導的風險 。  
  • 推動跨境協作: 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共同制定AI治理標準,並強化與他國的交流合作,有效打擊跨境AI詐騙 。  

4.3 對媒體與內容創作者的建議

  • 恪守倫理與透明化: 將透明度、可問責性與人類監督作為AI內容生產的最高指導原則 。在內容發布時,明確揭露AI在生產過程中的角色,以此來維護讀者信任。  
  • 深化人機協作: 善用AI工具提升內容生產效率,但始終將人類的判斷力、同理心與獨特視角置於核心地位,以此來創造AI無法取代的高價值內容 。  
  • 建立問責機制: 制定清晰的內部政策,明確AI使用規範與責任歸屬,確保內容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  

4.4 對技術開發者的建議

  • 強化透明度與可追溯性: 在AI模型中內置無法輕易移除的浮水印或可追溯性標籤,並與內容平台合作,確保這些標識能夠在整個內容生命週期中得以保留 。  
  • 負責任的創新: 在設計與發布AI工具時,應將倫理原則與安全機制納入考量,避免其被用於惡意目的 。  

總而言之,通往負責任的AI內容生態之路,必須是技術、法律與倫理三者協同並進的綜合性路徑。僅憑單一維度的努力,將難以應對AI內容浪潮帶來的複雜挑戰。最終,重建與維護公眾信任的關鍵,仍將取決於人類是否能以審慎與負責任的態度,駕馭這項強大的技術。

Gemini>_ AI生成內容爭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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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的編輯原則

  1. 我這系列文章並非要做ChatGPT, Perplexity, Gemini之間的比較, 所以有時不是3種回答都上來, 可能只選我有興趣的部分.
  2. AI的回答內文我盡量不動, 除非有格式的問題需要修改成這網頁可容納的狀態, 我的評論可能會插入中間一小段做標記, 或放到最後來說.
  3. 原文有很多來源標註, 我先省略以免文章太雜亂, 等我學會怎麼不讓整篇文章顯得太冗長的標註再做修改.
  4. 儘管我的文章大部分是AI的成果, 但是我保證這不是AI自動生成/發佈的文章, 發文的最後一關仍然是人類(有肉體的).

<本文部分內容由 AI 協助生成,經人工編輯/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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