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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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獨語》(另一版)

沐雍熙和父母親、爸媽、爹娘一起到鄉下的小莊園度假(就是一九七零年發生暴動,進而避亂的那座莊園)。在來小莊園度假之前,她把房車停在西京的三居,就一起坐兩天一夜的車,到距離東北方百萬人口的衛霖市;休息一下,就繼續乘車到距離一個半小時的長林區。

這裡以前是鄉下,森林較多,以林木業為主,因為離城市只有一個多小時的車程;在交通便利又多元後,很多城市人都跑來買房居住。隨之商店、批發區、醫院、診所、高中小學及職業學校等,變得比以前還要多,讓這個地方儼然如大都市般,購物、交通、工作、就醫和就學一應俱全。

曾聽母親(指沐芳宜)說,在一九七零年代之前,這裡雖然森林居多,但從幼稚園到高中及職業學校、診所、小醫院及批發市場、菜市場等還是有的,也有商店街和小餐廳,只是這一類比較少。若在一般街道上,看到有人開小轎車,那是中產中極少數比較有錢的人,不只買得起也養得起車——實際上,多少也是用貪污所得去買車。那時候,一般老實勤懇的公務員,不論是基層還是中階主管老實做事都賺不到錢,僅能維持溫飽,存不了錢,連小台的轎車也買不起;若生病去診所或小醫院更看不起病,平日的三餐或就學方面,倒沒有太大問題。但新法家政府在一九七零年上台後,就不一樣了,他們將公務員和國營企業的考試改為招聘,除了增加薪水與福利等規範,省去漫長的考試時間外,也打破了即使不適任或有問題的高層,亦能被裁員的僵固情況,以此增加人員的流動率。

這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經濟上也影響了衛林市與長林區,人民在食衣住行上得到非常大的改善與保障。在十三歲念初中時,除了一般的國文、英文、美術、體育等科目之外,公民、歷史、法務及哲學課都在學民主、極權與威權的體制區別和差異、不同體制下,公民素養的異同,包含為何有些國家非常民主,但人民在某些方面的素養卻沒有變得多好(只是沒有很差)、歐美與環瀛國及日本和泰緬的歷史、法務則在學實際案例與法條及推論觀點或情境的能力;其中哲學課多以問題及推論的教學方式居多,連邏輯課都只教一些例子跟前面一、兩章,其他不教。

公民課比較有趣的是會參加「紅管區」,那裏面會詳細解釋威權、極權與法西斯的差異等之緣由,此外還會解釋希特勒時期的種種措施,著重在怎麼發生以及如何成功與如何維繫,最後是如何倒台的。這個紅管區在初中會參加兩次,到兩年的高中生涯會參加三次。

按國中那位公民老師的解釋:因為一九七零年極權政府發動政變,讓很多十三至十八歲的人跟一些社會底層、社會蟑螂舉槍革命。在甚麼都不知道也不清楚的時候,就因為領袖崇拜與一股革命熱誠:造反有理,而做出太多人性淪喪的事。因此,成立紅管區並修改公民與歷史課、增加法務課及哲學課就是要十三歲的孩子,對歷史、法律、體制、公民素養等有一個認識或概念,知道為何如此、如此又是否會導致多麼糟糕的事,只要能夠思考一下,並有一定的認識與瞭解,就能減少歷史重演的情況。所以,在不同的年齡階段,多去參觀紅管區是好的,可以認識蘇聯的體制、北越的體制、中共的體制有哪些細部的差異,以及法西斯是甚麼,還有希特勒時期究竟有多可怕,跟中東地區的異同是哪些方面,並理解許多狂熱語言背後的危險與影響。這些或許在十三至十七歲很難全盤領會,甚至難以理解,但一定要有認識與瞭解,避免成為只知道崇拜與造反的政治機器、政治狂熱分子。

這些從十三歲到十七歲的幾門課,在內容與活動上還是很有趣的。但也成了我現在經常無法忘記大部分內容的原因——在課堂的書面報告與上台報告中,已經練就一種反射思維了!別人一講,我一聽馬上就能對應或聯想到,也對健保制相對熟悉,全是在課堂的書面報告與上台報告的結果,真不知是好是壞!

言歸正傳,環瀛國在一九七三年推行全民健保,詳細規範每個月繳納健保的錢,依職業或職位的薪資、依年齡與身分所要繳納的數額不同。若子女在國外念大學就要繳比較多健保費,或直接暫停個人的健保;若是移民國外,健保會直接取消。若濫用資源,比如有事叫救護車,中途又說不必了,或救護車到場才發現沒有需要或謊報,就會面臨三千到一萬的罰金,第一次通知期限過了沒繳;第二次通知就得繳五千元;第二次再沒繳,第三次就得繳八千元,若三次期限已過,那就得改判勞務(以志工的身分去養老院或慈愛機構、安置機構等地方,提供免費服務)一年到三年。

因此,在身份與事實查核上,做得比較嚴格。若父親為農民,女兒只是家庭主婦卻借用父親的身分,而享有農民的優惠(每個月農民和妻子一共要繳七百六十元),但女婿卻是高科技公司的基層,每個月有十萬的收入,就會依此開罰七千五百元到一萬八。在期限內沒改善,也沒繳罰款會面臨更高的罰金(從兩萬五起跳),及一年到兩年半的勞務。若繳了錢,免去更高的罰金與勞務的刑罰,卻在第一次不定期的複查後,依舊借用身分,則會面臨鞭刑三至五下,第二等之有期徒刑:半年到兩年的刑罰。

這類事實查核在身心障礙跟診所及小醫院特別明顯,若丈夫是富商,太太只是家庭主婦,卻藉親戚家有身障的人,或以某個身障者的身分來享有稅金減免,比如車子(包含電動車與房車)、摩托車、房屋等等,或直接使用在醫療上及停車的優惠。這違反了直系親屬,只有父母親(包含共養人)與本人能使用福利與優惠的法令(看展與園區門票等娛樂性質,則不在此限制內)。

一旦被查到,除了限期改善外(期限過了,不定時複查三次),初犯最高面臨一萬到三萬七千元的罰金(通知三次,每次通知一過,除了罰金加倍,時間也會重新計算)和兩年至四年的勞務。若事後不定時複查,仍未改善,就得面臨罰金五萬至十萬元,鞭刑五下至八下,第二等之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刑罰。

若診所或小醫院,借人頭或身障身分和健保藥物之紅利來謀取暴利與不當福利優惠,可開罰兩萬到五萬元並限期改善。若第三次通知到期,沒繳罰金或不定時複查兩次後,仍沒改善將勒令停業一年半,並吊銷營業與醫生執照一年半到兩年。若為累犯,可判鞭刑五下至七下,第二等之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並吊銷醫生執照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或許是因為極權政府的爛攤子太多了,曾有人不當囚禁身心障礙者與老人長達數年,以此盜領他們的福利金與優惠。此外,也有收容所的人員,不當領取收容老人與智能障礙者的福利金及各項優惠,除了不當虐待外,亦造成大量收容人不當死亡並毀屍滅跡。因此,在新法家政府上台後,做了非常多的改革,避免有不少人喜歡貪小便宜或是鑽制度的漏洞,以謀取私利或暴利。

一九七零年新法家政府上台後,很多人都說「罪重刑更重」好,讓人不敢亂來並知道規矩。從那時的歷任法家總統,經常引述第一任文人總統程明夷的話:「政策與制度,包含社會的環境都會形塑人民並形成相互形塑的循環;因此需要調適與修改,乃至廢除,但永遠不能低估人性。」、「『罪重刑更重』只是社會秩序與人性的最後防線,亦是最終的手段,不是唯一的治理方式。」

這種制度的好處是,罰金及繳納都以三次為限,每次通知都有期限,而且時間一過又會重新計算。只是罰金會累加,第一次通常比較少,第二次就會加重,第三次更重。這便是新法家的「罪重刑更重」,也是很多國家都沒有的先例。

從這個角度來看,「罪重刑更重」還是有緩衝設計的,不如其他國家有些罪判刑很輕,甚至能輕易保釋。而這類看似輕罪,但性質惡劣的罪刑,在受刑人出獄並回歸社會,只有面試官在決定面試後,於五天內可以查看,但不能散布出去(會面臨鞭刑五至九下和第二等之有期徒刑:五至十年的刑罰);雇主在聘僱之前,會先得知這項紀錄,從中瞭解原因再決定是否聘用。這樣的檔案紀錄,一般會在面試時,就先被面試官查閱並告知雇主;若雇主即為面試官,則須告知輔刑人處理並由面試者提前告知,這就無權查閱檔案。後來新法家政府在二零一零年規定,受刑人出獄五年後,許多輕罪不必再查閱,但檔案上仍會顯示無查閱性質的紀錄。倘若是家庭主婦被判刑,沒跟丈夫分居或離婚;出獄後無需工作,依然能過得很爽,這點倒是制度無法可管,卻能被一體適用的地方。

很多人都講環瀛國雖然只有中國的一半再大一些,但比中國、韓國和日本好,因為高層或老闆罰得比一般百姓要重,罰金也要繳很多,有些罪刑甚至能上綱到第三等的酷刑(以醫療的方式實施),避免財閥或權貴治國。

之前看網上的某個網友移民到國外後,沒說是哪個國家,但是有講自己出生於一個罰金很多,面積僅次於奧大利亞的國家。這幾年在那邊生活,在某些方面感覺原出生地還是比較好的,罰金種類雖然多,但都以三次為限,並且不少罪刑會根據被審判者的經濟狀況,改為勞務並調整勞務的年限(最高可判六年)。此外,在事實查核與複查,乃至福利體系,尤其是兒童與青少年的安置處理,包含家暴與性虐和不當養育,造成犯案悲劇等等,也是做得比較好。因此他認為在原出生地,至少鑽漏洞的人比較少、富人也不敢逃漏稅或不繳稅金,不適任的父母造成虐殺或兇殺案的處理,也比他移民的國家要好很多。

當下,看到這個網友的發文感嘆,猜測應該是在紐西蘭、澳洲、歐美等地生活過一段時間,不然感觸也不會那麼深,文中還寫到國高中念一般課之外,還有公民、歷史、法務和哲學課,以及參觀紅管區的回憶與體悟。他認為以前都不知道學這些是在幹嘛,一直到兩個月前飛回來,再次參觀紅管區,才發現裡面的東西很適合現在沉迷網路,喜歡網語(網路用語的簡稱)的青少年參觀!重新逛了一圈後,發現還有一個民粹的三層展廳,除了詳細解釋該詞彙的來龍去脈,還有講到左右兩派的起源、演變與現況等等。在參觀時,終於能理解為何某些政治人物的發言跟希特勒的語言,在感覺上總是那麼像(包含其中的原因)。這時候,他感覺紅管區變得很有趣,跟以前完全不一樣,瞬間收穫滿滿。

對這些回憶與感慨,只能說見仁見智。但在一些方面,新法家政府確實做得不錯!尤其在一九七五年規定社工、刑輔人、兒少福利機構、養老安置機構或慈愛相關機構的個管員等等,若有言行乃至情緒不當連續兩天以上,就可以停職並強制接受心理或精神治療;依據精神醫生或心理師評估是否應該繼續聘僱,或需要留職停薪等處分。

依稀記得,五歲的時候從穆家曾祖父母的隔代,轉為〈共養書〉安排由沐家親戚共養。那時負責的社工就解釋親生父母拋棄養育,並由曾祖父母代為扶養,就同意在孩子五歲時,轉交由孫媳的娘家沐家來共養,放棄原先的扶養權。而法令規定年滿四十八歲的男女或夫妻無法收養或共養子女,僅可提供經濟共養;原因在於年齡比較大,或許經濟上沒問題,但隨著年齡漸長,身體的機能在生活上有很多變化或不便性。因此,法令規定這個年齡以上的人,不適合擔任父母或共養人的角色。

此外,另一名也是負責的社工,有講到因為其中一對共養夫婦已經花甲之年了;只能轉為輔育人,也就是輔助、輔導其他共養人的角色,在實際方面會減少,但不會完全退出。

隨後,她們又補充道,因為有立〈出養書〉和〈共養書〉,審理的法官也同意前一位負責的法官,答應曾祖父母在我五歲時,就轉移成共養的請求。因此,若沒有這兩份事先安排的文件,或者強行執行法令規定,亦或是沒有親戚要收養或共養,我跟苑姊(指苑瓊林)就會被送去安置機構。即便我的其他共養人已經五十歲以上了,不符合法令的規定,但法官還是酌情處理,也就是事後不定期的家紡與約談,以及後續追蹤直到十五歲才能結案。

當時,年紀小聽不太懂,因為在實際中,堂舅與堂舅媽仍是共養人,之後要改稱爹娘,並且會有互動往來,跟那名社工講的情況不大一樣。話雖如此,在我滿十歲之前,那兩名社工不定期家訪,家訪時和警方與其中一名社工約談共養人的情況很頻繁。十歲之後就比較少了,但還是兩個月就來家訪三次、約談三次,一直到十五歲才正式結案。

那時只感覺家裡是不是有甚麼特殊情況,才要如此,但父母親(苑澄遠及沐芳宜)、爹娘(沐芳猷與李熙明)與爸媽(陸貞穆和沐芳若)都說這是必要的處理方式,不是每個人當父母之後,都有能力與條件可以承擔父母的責任。

聽到這樣的解釋,還是不大懂。一直念國中時,才明白是因為有很多問題家長,養出很多問題小孩,造成一些血案;或一些不適任的父母、一些再婚卻不適任的父母虐死或性虐小孩的事,在一九七三年之前很多。因此,新法家政府就規定,兒少方面要由兩名社工處理與追蹤,特殊情況需兩名社工再加兩名警方於家訪等必要時候陪同處理。依此,一旦孩子從原家庭轉移到另外的家庭,兩名社工就要負責輪流不定期的家訪與後續幾年再不定期的追蹤,以確保孩子在穩定與合適的環境裡長大。若進入育幼院,會有三名社工不定期探訪,持續追蹤至十七歲成年,就改為有事聯繫或偶爾聊聊的那種追蹤。

照這樣看,一九三九年出生的俞醇溫(第一任行政院院長),若出生在新法家政府的兒少體制下,或許人生會提早改變,兩位兄長也不會提早向祖母的娘家(俞家)做出託孤的安排,他更不會無法承受真相的衝擊而自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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