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債務、相信大部分當事人都會先透過銀行信用貸款方式來進行整合;但若是當下已產生遲繳者(泛指逾期超過一個月以上)、或是無擔保債務總餘額明確大於月薪收入22倍者,或除了銀行外、也有民間融資債務者等,求助銀行無法整合時,就可能考慮到協商的方式以期降低月付壓力。
好巧不巧、近日以來都有網友對於『債務要如何處理』提出問題,想必應該還有不少網友對於『協商整合、信貸整合』這兩者的差異到底在哪裡?坊間很多代辦與行銷公司打著『債務可以整合』的名號進行電話行銷,為了避免不被受話對方的排斥,行銷話術上就不會明確告知對方『是透過協商方式整合債務、也避免類似協商會產生信用瑕疵的用語』;加上受話方若有債務困擾,很容易就會被對方話術給誆到。
我先界定所謂的協商整合、與信貸整合這兩者的意義:【協商方式整合】
這部份源於民國96年公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是【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後來也就衍生『前置協商』的詞彙,前置協商也是為聲請後續更生或清算前之必要程序。協商完成除信用卡不能再使用,也會留存『信用註記』在當事人的聯徵信用報告上(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註記期為『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也告知提醒其它金融機構,這段時間無法提供信用卡與貸款申請。
【信貸方式整合】
即為一般銀行信用貸款方案,目的是整合當事人名下債務包括信貸餘額、信用卡累積款項等謂之;申請信貸整合後仍會維持正常信用、不會留有對信用產生不良影響的註記。
說到這裡、網友對『協商整合』與『信貸整合』應該有一些基本概念;就以下三位網友的個別情況分析討論:
(一)

從(圖一)可以看到該網友持續強調是申請債務整合非協商,也就告知他是要透過銀行信用貸款來整合名下的負債;也未必要真正親自前往銀行櫃檯辦理,因目前有提供信貸整合債務的銀行不算少,多數銀行也提供直接線上辦理服務。

至於該網友提供的表格(圖二)第5點現有債務明細(債權清冊),恐將造成其它網友誤解、去調閱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這一份資料是為了要申請『前置協商』才須要提供)』;是可以用自行調閱聯徵信用報告作為銀行整合上的參考。
最後、一般銀行信貸整合是不會去幫申請人清償『民間融資公司小額借款』,譬如網友自述的JUJI貸、瑪吉pay等』;這些小額借款都必須由當事人拿現金還清。
(二)


(圖三、圖四)該網友表示“主要的是想全部整合再降低月付,另外在貸個6萬放在身上;她後續進一步表示現在還有什麼辦法能自救?債務更生嗎?那如果2月後找中信協商呢?在貸一些現金出來會有機會嗎?”
由此可知該網友應該是被實際情況逼得比較急,且因為網路誤導資訊太多、沒有人能逐一釐清與更正,所以才導致該網友提到『更生、協商』等名詞。
更生:債務清理條例中有提到這一項,惟聲請更生前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後才能視狀況聲請。而更生及清算均係透過法院辦理,程序繁複自開始至終結順利約需六個月(視狀況可能再延長處理時間)。
協商:這部分就回到開頭的意義解釋;該網友如果與貸款銀行進行協商,即代表目前繳款困難是要透過協商方式降低月付金,況且協商也不可能再從銀行端多貸現金出來,以此釐清網友對於更生與協商的觀念。
(三)

如圖五、該網友提到“申請個別協商(註一),除了聯徵註記及各別協商的銀行外,其他銀行會有影響嗎?比方說其他信用卡的正常消費”
【註一:個別協商】金融機構原本就有的協調機制;當債務人繳款產生困難(無論何種債務),只要符合銀行內部規定,且經過雙方協議(協商過程或許只要幾次電話或幾天,當然也有可能協商失敗),達成延長還款期限、降低月付金或利率等,該協商受理銀行就可能將個別註記到債務人的聯徵信用報告上。而個別協商註記:『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由於個別協商應會產生註記,進一步影響到其它銀行可能性不能說完全沒有;端視其它銀行對於個別協商註記的風險認定。
而個別協商與前置協商對於債務人的影響性,若要分得很仔細、個別協商會比前置協商來得較低一些;但不至於會影響到薪轉與跨行轉帳的功能。我會建議該網友、若未來仍規劃到金融業從業,最好等協商註記消失後再進行。
該網友另提到“假設繳最低在這種情形會比個別協商好嗎。”

如圖六、我想該網友對『信用卡繳最低應繳金額』與『個別協商』在觀念上產生誤解了!其實不只該網友、我想應該還是有不少網友對『信用卡帳單繳最低、就等於信用不正常』是劃上等號的概念。
信用卡之所以設有『最低應繳金額』,其意義是讓持卡人發生短期資金周轉不足以繳信用卡帳單全額時的另一項應變機制;也就是說只要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仍會保持基礎的信用正常、而非產生瑕疵紀錄。但是多次『繳足最低』,也會讓未來申請各項貸款時,受理銀行會主觀認為當事人還款能力不足,風險評估偏高、進一步導致申貸困難,或雖有核准但利率偏高的結果。
故繳信用卡帳單的最低應繳金額,並不能算是信用異常或瑕疵;影響性也比個別協商來得輕微。
總結:網友如果還是難分辨其差異?簡言之、協商整合與信貸整合唯一方式就是對於『個人信用』是否會產生直接影響。前者在協商完成繳款期間、與繳清後一年內都將會因為信用註記,無法使用信用卡亦不能申請任何貸款;信貸整合則沒有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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