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幫忙換匯」可能觸法?匯兌業務怎麼判斷!

更新 發佈閱讀 5 分鐘
raw-image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請求「幫忙換錢」、「代收代付」;但這些善意的小忙,若不慎踩到銀行法的紅線,竟可能被認定是非法匯兌。本篇用一則生活化的例子,帶你看實務如何判斷什麼行為會觸犯銀行法第29條。


【案例事實】

姪女有個在中國念書的朋友,因為生活都需要人民幣,而朋友的家人在臺灣只有新臺幣,換匯不太方便,便請姪女幫忙看看是否有人能協助;姪女想到姑姑手上剛好有人民幣,就詢問能不能由朋友的家人把新臺幣匯給姑姑,姑姑再把人民幣匯給在中國念書的朋友,姑姑覺得只是幫忙學生換個錢而答應,結果因為這樣做了好幾次,後來引起警方注意,被懷疑涉及未經許可的匯兌行為而被要求到案說明。


【相關規定】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案例分析】

一、什麼行為會被認定為「匯兌」?

(一)  實務認為,匯兌並不限於跨區攜帶現金,只要行為人受委託進行資金清算,使款項得以從某一地點轉移至另一地點,即屬匯兌

(二)  例如由臺灣家人匯新臺幣給行為人,而行為人再從自身在中國的帳戶匯出人民幣給受款人,這種「不運現金、只清算帳面」的模式,就已構成銀行法上的匯兌行為。

二、銀行法第29條規定,應目的性限縮解釋,以行為人之行為足達「經營業務」之程度,始構成本罪:

(一)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18號刑事判決》

銀行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持金融秩序,且同法第29條之1就準收受存款之定義,以「對多數或不特定人」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至於刑法上所謂業務指事實上執行業務。則本於目的及體系解釋,該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之「匯兌業務」,應同受「對多數或不特定人為之」之限制,始合於刑法之謙抑原則。

(二) 實務認為銀行法旨在維護金融秩序,因此必須具備「對多數或不特定人」「反覆性」兩大要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的資金移轉方式呈現持續性、跨區清算且提供給不特定對象時,才會落入銀行法所規範的匯兌業務範圍。

(三) 若只是偶一協助熟識人士,例如幫朋友一次性代轉款項,通常僅屬私人間的代為收付,不會構成犯罪

(四) 本件案例中,姑姑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反覆性,也涉及跨境新臺幣與人民幣的雙向資金移轉。雖然本意只是善意協助學生,但半年間接連多次以相同方式完成「臺灣家人匯新臺幣 → 姑姑匯人民幣」的操作,實質上已呈現一定的業務強度,加上由於跨境換匯往往與地下管道重疊,警方在偵查資金流時自然會特別注意,也因此可能將此視為未經許可辦理匯兌業務的風險行為,需要進一步釐清。


【結語】

現實生活裡的換錢、代匯常常只是幫忙,但只要行為帶有「跨區清算」與「反覆性」,仍可能不慎落入銀行法所禁止的匯兌業務範圍。若你或身邊親友因為代收代付、跨境換匯或資金流向遭警方詢問,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協助,以避免因誤會或不熟悉法律規範而背負刑責。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擅長處理金融法規、地下匯兌、洗錢防制、資金流向調查等相關案件,能協助釐清交易性質、還原事實並提出完整法律意見,協助你在複雜的金融與刑事問題中找到最清楚的方向。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的專業團隊聯繫。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新家https://wanglaw.tw/cas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Line https://lin.ee/5Q4k6H8


相關文章:

1.   吸金涉犯銀行法,如何以「情堪憫恕」而減刑?

2.   銀行法非法吸金破億,加重處罰金額這樣算!

參考判決:

1.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918 號刑事判決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判決


留言
avatar-img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的沙龍
25會員
211內容數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是一間位在高雄,由王瀚誼律師主持,具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及保險、勞資、會計等周邊團隊所組成,擅長商務合約處理協商、不動產相關爭議、銀行法、幫助詐欺、吸金、網路機房等刑事案件。 立基於只做能幫助到人的事,定期更新法律文章,供民眾參考,讓民眾在即使未聘僱律師,也能自行處理所遇到的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5/10/10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些人在家族財產或房地糾紛中,想繞過持有人,直接聲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看似方便,其實風險極高──明知權狀沒有遺失,卻謊稱滅失補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Thumbnail
2025/10/10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些人在家族財產或房地糾紛中,想繞過持有人,直接聲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看似方便,其實風險極高──明知權狀沒有遺失,卻謊稱滅失補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Thumbnail
2025/10/03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過去法院常在判決時直接予定執行刑,但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後,實務逐漸轉向「不予定」,改由檢察官在所有案件確定後再聲請統一裁定。這樣的改變,影響了刑罰計算與程序保障。
Thumbnail
2025/10/03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過去法院常在判決時直接予定執行刑,但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後,實務逐漸轉向「不予定」,改由檢察官在所有案件確定後再聲請統一裁定。這樣的改變,影響了刑罰計算與程序保障。
Thumbnail
2025/09/26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刑事案件裡,若行為人觸犯多個罪名,法院必須依刑法進行「數罪併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而,若已經確定的裁定,再被重複聲請或裁定,是否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明確給出解答。
Thumbnail
2025/09/26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刑事案件裡,若行為人觸犯多個罪名,法院必須依刑法進行「數罪併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而,若已經確定的裁定,再被重複聲請或裁定,是否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明確給出解答。
Thumbnail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