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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些人在家族財產或房地糾紛中,想繞過持有人,直接聲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看似方便,其實風險極高──明知權狀沒有遺失,卻謊稱滅失補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張先生與親屬因繼承糾紛鬧上法院。雖然他知道房地的所有權狀還在堂妹林小姐手中,但他仍以「遍尋不著」為由,向地政機關聲請補發。地政機關依形式審查,將「滅失」登載在地籍檔案後補發新權狀。事後,林小姐提告,法院認定張先生行為屬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法判刑。
【相關規定】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土地法第79條第2款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案例分析】
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認定標準:
(一)明知不實:行為人是否明知土地權狀並未遺失
1.在民/刑案件的供述承認對方持有
2.持有人曾在租賃/貸款/爭議處理時出示舊權狀正本
3.你過去曾委託該人代管或出租,顯見你知其持有
(二)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
地政補發是形式審查:只要你切結「滅失」、公告期滿無異議,承辦人員就會在地籍異動電腦檔(準公文書)登載並補發。
你提供的不實事由→促成登載,要件即足。
(三)足以生損害:
只要破壞公務機關登記的正確性,或讓舊狀失效、使第三人交易安全受到威脅,即便未實際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就已經符合本罪的足以生損害。
二、常見抗辯 vs. 法院如何打回票
(一)「我以為真的遺失、不是故意」:若有上列「明知」跡象,多被認定主觀故意存在。
(二)「公告期沒人異議」:公告只會通知登記名義人而非實際持有人,無人異議不等於無人持舊狀,也無法洗白「明知」。
(三)「公務員沒有登載不實」:承辦依法依你的申請形式登載,你提供不實內容→仍屬使其登載不實。
(四)「沒有造成實質損害」:不影響構罪,頂多影響量刑。
【結語】
土地權狀不是普通文件,而是登記憑證。假遺失補發,不只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背上刑責!
如果你遇到權狀被他人持有卻不歸還,正確方式是透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專辦不動產糾紛與刑民交錯案件,能幫你在保護財產、避免刑責之間找到最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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