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服務了 34 年的清潔隊員──我們就叫他「阿華」──平常工作認真、沒什麼紀錄。去年夏天,他在回收車上看到一台還能用的舊電鍋,腦中就想到附近那位靠撿回收過生活的阿嬤。
心想:
「阿嬤每天吃冷飯好可憐,不然這個給她用好了。」於是,他把電鍋拿下車、送給阿嬤。沒有圖利、沒有回扣,就是單純覺得「這樣做比較善」。
結果呢?
這一送,送出了整整一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職務侵占罪。
最低刑 5 年起跳的那一條。
🔍 整件事怎麼發生?
後來隊上開始傳「有人偷拿回收物」,主管調監視器,發現就是阿華。
叫他繳回電鍋時,他覺得不好意思再跟阿嬤要回來,
乾脆自己掏腰包買一台新的送回去。
後來政風找他,他也沒有凹、沒有拖,
還主動跑去廉政署自白,把過程講得清清楚楚。
那台舊電鍋經過估價:殘值 32.56 元。
🔨 那為什麼還是變成貪污?
因為規定寫得很清楚:
「只要回收物上車,就是市府財產。」
所以清潔隊員不能擅自處分。
檢察官的邏輯也很簡單:
「你看到電鍋,是因為你是清潔隊員;
你能拿電鍋,也是因為你在職務上; 所以你是利用職務機會,把不是你的公物拿走。」
這樣就符合貪污裡的「職務侵占」。
縱使動機是助人,檢察官仍說:
「慷他人之慨,仍是不法。」
因為這類案件,是「情輕法重」的典型。
⚖️ 法院怎麼判?
士林地院最後判了:
有期徒刑 3 個月、緩刑 2 年、褫奪公權 1 年(也就是清潔隊員不能再做了)
但法院同時列了多項減刑理由:
✅ 1. 坦承犯行、電鍋繳回
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自白減刑」。
✅ 2. 價值只有 32.56 元
屬小額貪污,《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可再減刑。
✅ 3. 還沒被抓到前就主動去廉政署
符合第 8 條第 1 項「自首」。
這點其實很少見,也是法院大幅減刑的主因。
✅ 4. 法官發動《刑法》第 59 條
這條是法院的「最後安全閥」。
意思是:
雖然依法要判,但照著法條最低刑判下去也太重了,法官可以再降。
法院表示:
動機良善、金額微小、影響幾乎沒有,再讓他坐牢有點不近人情。
🧭 我對這個案件的看法
法律人看久了會知道一件事:
動機再單純,只要踩到公務員貪污線,後果都會非常重。
因為這條線不只是法律問題,
更關乎的是社會對公部門的信任。
但換個角度看──
社會大眾也會問:
「32 塊的電鍋也要告貪污?
不能用常識處理嗎?」
法院確實有努力用法律能給的工具,把刑度壓到最低。
但「褫奪公權」這件事,對一位做了 34 年的清潔隊員來說,大概是最難熬的部分。
🌱 最後的提醒(給公務體系,也給一般人)
1. 公務員千萬不要動用到「公物」或「公務上取得的物品」,即便再小。
這類案件,「善意」救不了你。
2. 好意有時候也需要手心向上問一句:
『這樣做合規嗎?』
3. 公務體系或許也需要更細緻的制度,
讓「善意」有法律能容納的空間。
這個案子還可以上訴,
但不管未來結果如何,它提醒社會一件事:
法律很硬,人心很軟。
兩者怎麼交會,是需要智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