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主別再誤踩:加班費這筆錢,藏著最危險的法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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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留下來加班,我又沒叫他!怎麼還能告我沒給加班費?」

──某南部家族工廠老闆,在收到法院訴狀時如是說。

這是一句我身為律師,在職業生涯中聽過不下數十次的話。

而每當我翻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為委託人講解「加班的事實判斷標準」與「加班費給付義務」時,他們總露出複雜的表情:錯愕中帶著不甘,更多的是後悔。

這不是壞老闆的故事,而是好人卻缺法感的人的縮影。

今天這篇文章,我想專門寫給「願意對員工好、卻不熟法令」的中小企業主。你們是撐起地方經濟的骨幹,但加班費這個議題,若處理不當,不僅會讓好心換來誤解,更可能招來高額裁罰與訴訟風險。


📚一、先釐清:什麼叫做「加班」?不是你說了才算!

加班,法律上稱作「延長工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是指超過原約定正常工時的工作時間。但這句話,背後其實牽涉三個關鍵構成要素:

  1. 有勞動契約(明示或默示)
  2. 有雇主指揮命令,或可合理推定之事實指示
  3. 有實際從事工作,並非自行留廠休息、拖時間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叫做「可合理推定的事實指示」?

舉例來說:

  • 你傳LINE給員工:「這份文件幫我改一改,今晚10點前給我」;
  • 或者你在下班前丟了新的急件交辦,卻沒明確說「可明天處理」;
  • 甚至你明知員工留下來加班,卻習以為常,從不制止。

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指揮命令」,法院將以實質行為而非口頭否認來判斷是否構成「雇主延長工時指示」。

換句話說,你以為員工是「自願」加班,其實可能是你默示的授意造成。這類案件中,最常出現的證據就是:LINE截圖、Email記錄、通聯紀錄、考勤表。


⚖️二、加班費怎麼算?其實公式非常清楚

《勞基法》第24條明定了加班費給付標準,如下:

1. 平日加班:

  • 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者
    • 前兩小時 × 每小時工資 × 1.33
    • 之後的加班時間 × 每小時工資 × 1.66

2. 例假(每週固定休息日)出勤:

  • 不論是否實際工作,皆須給付加班費(依工時計算)

3. 國定假日、特休日出勤:

  • 應視為加班,且須依上述倍數給付;並不得取代調休

⚠️實務提醒:

  • 雖有彈性工時、責任制、排班制等制度,但前提皆需依法申報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備,非企業單方面宣稱即可主張免責。

💼三、實例解析:一件南部勞資案的警訊

【案例】嘉義某冷凍食品工廠,近十年來皆以「家族式管理」運作,無正式工時記錄、無勞動契約。員工慣於「事情做完才下班」,但2023年初,一名資深員工在被資遣後憤而提告,主張其自2019年起每日工時約為10小時,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請求補發3年加班費與滯納金。


📌 法院最後判決雇主敗訴,須補發總額超過120萬元的加班費與利息,並補辦保險罰鍰約8萬元。

主因包括:

  • LINE訊息證明雇主常於晚間交辦事項;
  • 員工提供門禁紀錄與同事證言證明工時;
  • 雇主無法提出有效的排班與工時佐證。

這起案件,讓工廠負責人痛失多年積蓄,也讓企業聲譽受損。


🧠四、律師的建議:用制度取代信任,用紀錄保護自己

許多老闆不想被「僵化制度」綁死,但現代管理不是懷疑員工,而是保護雙方權益。以下是我最常給企業主的三點建議:

✅ 1. 設立「工作指派記錄機制」

  • 無論是透過打卡、簽核、email留存,讓工時有跡可循
  • 不要依賴口頭或LINE碎片式指令

✅ 2. 每年與員工重新簽署勞動契約與加班約定書

  • 讓制度與工作型態同步更新,避免落後現實狀況

✅ 3. 教育主管:不當的「時間壓力話術」也可能構成加班命令

  • 例如「這個案子最好今晚交」、「你不在的話大家會拖進度」等等

🧩五、你給員工的時間,是勞力?還是期待?

很多老闆心裡想的是:「我也不是不給,只是希望大家共體時艱。」

但現代勞資關係中,信任要建立在明確邊界與責任的基礎上。

加班費不只是數字,而是你對時間價值的態度。

若你希望員工尊重公司制度,那麼,先從你也尊重他們的時間開始。


✍️結語|思考一個問題:

你公司裡的第一張加班費單,是制度產物?還是訴訟證據?

如果你曾經困惑、擔心、不知從何下手,歡迎留言或私訊,我們希望「中小企業雇主勞動法規講座」,能隨時線上執行。

也歡迎你將這篇文章轉給你關心的老闆朋友,

讓我們一起打造合法又有人情味的職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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