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114年10月8日發了一個函(台內團字第1140286056號)給各縣市政府及各縣市商業會,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與商業會更加落實「業必歸會」制度,也讓這個多年來「常被忽視的義務」再度被推上檯面。
一、法源依據仍然相同,但是內政部開始「強化落實」
「業必歸會」制度源自商業團體法第12條,其制度有以下 4 個功能:- 溝通橋梁:公會扮演業者與政府間溝通的重要媒介。
- 整合意見:有效彙整並反映產業的共同聲音。
- 執行任務:協助執行政府委託或交付的任務。
- 同業自律:建立同業的自治與自律秩序,數近產業發展。
例如,地震導致房屋倒塌,政府會向當地的「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請求協助提供住所暫時安置災民。
二、商業會的輔導與追蹤責任
除了強調業必歸會制度,這次另一個強調的重點是「商業會的輔導及追蹤責任」。
- 依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登記發給證照時,應副知該公司、行號營業所在地之商業會。」也就是說,各營業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商業登記時,應主動副知所在地商業會。
而各地商業會收到相關登記資料後,要適時洽詢業者經營何種行業,並輔導其加入所屬的商業同業公會。 -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
商業會需要定期檢視尚未入會的名單,並依上開規定主動辦理「書面催告限期入會」;如果超過時限還沒入會,需要通報人民團體會務主管機關,再限期 3 個月內完成入會。確保相關公司、行號履行法定入會的義務。 -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規定:「......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人民團體會務主管機關對於逾期再不入會之公司、行號,須依法處以罰鍰。
這次公文特別強調了「商業會」的責任,不再是消極被動等業者詢問,而是要積極協助尚未入會的公司、行號完成法定入會義務。
三、為何現在突然強調這件事?
公文上的說法:
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團體高度自治化」之政策目標
也就是希望更多公共事務能由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而不是全部仰賴政府行政量能。
畢竟政府就只有一個,管不來數量龐大的公司、行號。
但我補充另一個可能性:
就我這幾個月參加商業公會的會員大會經驗,不少公會都提到曾向內政部、立委、縣市議員反映「應積極落實業必歸會,不然公會都沒有新會員。」然後內政部就被要求發公文宣導。
我猜這比較有可能是內政部這次發公文的原因。
四、結語
這份公文不只是制度的提醒,而是落實制度的訊號。
如果你是開業很久都沒加入公會的公司,未來可能會收到公會或主管機關的「限期入會通知」。
如果怕被罰錢的話,也建議企業主主動確認經營業別,加入該商業同業公會。
附錄:流程圖

公文所附簡易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