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有個公會會務人員來問我:「實體選舉的時候能否使用電子選票?」
可以。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6 條規定,可以由「紙本」、「電子」兩種方式擇一辦理,但仍然要符合該條文規定的選票格式。
但自 112 年 12 月 19 日修法至今,我並未看過或聽聞有哪個人民團體採用「電子選票」,最常見的仍是「電腦畫卡」的紙本選票。
可行性?
甫修法之際,我和長官、同仁也曾討論過「電子選票」到底可不可行?我認為有以下疑義:
- 匿名性:假設現場提供的投票連結,需要登入才能投票,那系統後臺的資訊便會有投票者的資料,會有匿名性的疑慮。
- 身分驗證與外流風險:和上述情境相反,如果投票連結沒有綁定個人身分( 例如沒有一次性驗證碼或登入機制 ),那投票連結可能會外流給不符合資格的人員,導致「一人多票」或「非資格者投票」。
- 技術風險:只要是電子系統,就可能有被攻擊以及出 Bug 的風險。而當現場投、開票出問題時,只能依賴系統資訊人員維修,現場選民與選務人員只能在旁等待,民主程序完全受制於少數技術掌控者。
- 公正性:承上技術風險,若選民不理解也不信任選舉系統,那選舉的公正性便會打上一個大問號。
過往台大也曾辦過「電子投票」,最後也因為技術問題( 例如: 出 bug ,眾多票被系統判定為廢票、網路不穩、光纖被挖斷等)改轉為紙本投票。
修法原因
那內政部為什麼要修法?
112 年 12 月 19 日修法總說明:
考量後疫情時代來臨及我國網路使用率逐年增長、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目前人民團體之選舉及罷免僅能以紙本之方式辦理實有檢討必要,故放寬採紙本或電子方式擇一辦理,並配合實務作業需求修訂相關規定......
在內政部編撰的《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113 年度人權兩公約教材》也寫了類似的內容:
1、考量後疫情時代來臨及我國網路使用率逐年增長、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人民團體之選舉及罷免僅能以紙本之方式辦理,影響各人民團體選罷效能,實有檢討必要,爰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放寬採紙本或電子方式擇一辦理。
2、惟仍應遵守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或定時定點辦理,故會務工作人員仍應核對會員身分別後,再予以協助後續以電子方式進行選舉、罷免相關事宜。另人民團體應妥適保存選舉或罷免歷程及結果相關電磁資料,除原始資料外,並予以異地備份保存。至歷程操作細節,係採以現場錄影或錄音、電子投開票螢幕錄影或電子投票系統 Log File 方式記錄每筆投票資料,屬於選舉罷免過程操作程序,回歸團體自行運作辦理。
所以修法其實將辦理選舉的細節回歸團體自行運作,但恰恰就是「細節」成了電子選票最大的障礙。
就我親自參與過的選舉,光是「選民資格、入場順序、排隊動線、選票大小......」幾乎任何一個細節都能成為紛爭的引爆點。
( 現在回想起來,當時被那團體折騰了半年之久,心好累......
改善方法?
那有什麼改善方法嗎?目前仍然無解。
我曾當面問過內政部的長官,對於「電子選票」的想像及可行性?當時並未獲得正面清楚的回復。
而113年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有以下建議:
逕予開放各團體自由採行線上會議併電子投票方式,無論使用何種軟體或服務投開票,皆仍存在無法完全保證投票匿名性之顧慮。於兼顧便利及投票公正匿名原則之前提下,考量現行公司法已對公司股東會(屬於社團法人總會之一種),開放電子投票作為表決方式,集保結算所亦建置「eVoting 電子投票」系統供股東行使表決權使用,則社會團體既適用(或類推適用)社團法人之規定,似亦可參考此一途徑,由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建置電子投票平台供團體使用,除增加逢選舉事項仍得採線上方式集會之彈性外,亦同時降低自行辦理電子投票弊端發生之機率。
青諮委員也注意到現行軟體及服務皆無法完整保證投票匿名性,因此建議內政部可以如同集保結算所,建置電子投票平台給團體使用。
內政部回應如下:
經查「eVoting 電子投票」係僅針對全體上市(櫃)、興櫃公司強制採用;相較於人民團體之組織樣態多元、數量龐大,且人民團體之選舉罷免係屬團體之自治事項及私權行為,爰有關建置社會團體電子投票平臺供團體使用1節,仍須加以評估其可行性。
白話而言,人民團體種類及數量皆太多、太複雜,而且選舉罷免是自治及私權行為,政府管不著,所以建置電子投票系統還需要評估。
結語
想用電子投票來解決開票費時已久的問題,反而忽略了「技術」、「監督」及「信任」等風險。到頭來,用時間為代價,採行紙本投票、開票才是最能讓選民信服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