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 萬標成600 萬、10地號寫成10-1地號,代書救得了你嗎?揭秘不動產合約的「後悔藥」
很多人以為,只要合約寫錯了,大不了就是一句「我不賣了」或「我買錯了」。但在不動產的世界裡,「後悔」是有標價的。
當你發現地號指錯、標價少寫一個零,或是誤把農地當建地時,民法雖然在第 88 條給了一道撤銷的窄門,但門後的代價往往超乎你的想像。是「非由自己之過失」的舉證天險?還是第 91 條的損害賠償?游代書今天不談產權移轉,我們要談的是,當錯誤發生時,你該如何合法、合理地挽回全局。一、 民法第 88 條:你的「錯誤」法律認帳嗎?
這條是所有撤銷權的基礎,但法律只救「無心之過」且「無過失」的人。
1. 表示行為錯誤(手滑、筆誤、口誤)
- 【案例 A:消失的零】賣方委託底價為 $6000萬,但在私契簽署現場,賣方因老花眼且未帶眼鏡,將總價誤看為 $600萬坪並簽名。
- 【案例 B:地號張冠李戴】投資客同時出售和平段 10 號(大馬路邊)與 10-1 號(死巷內)。簽約時,代書或助理誤將 10 號的價錢配給了 10-1 號的契約書,賣方未察覺便蓋章。
成交過程中,報價、簡訊、聊天紀錄都顯示 $120 萬/坪, 屬於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若可證明非因表意人過失,有機會撤銷。
2. 物之性質錯誤(誤認標的價值與用途)
- 【案例 C:農地變水利地?】買方欲購買農地興建資材室,簽約後申請鑑定才發現該地部分屬於「河川特定區域」,依法完全禁建。
- 【案例 D:以為是合法建物卻變違建】簽約後買方才發現是違建,不能申請貸款。
必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在不動產買賣中,法院通常認為當事人應盡高度注意義務。若你連謄本、分區、使照都沒看就簽名,法官極可能認定你有過失,不准你撤銷。
二、 民法第 89 條:傳達人的「傳聲筒」失靈
不動產交易鏈很長,中間人(如仲介、親友、助理)常是訊息斷層的來源。
- 【案例 E:仲介傳錯議價條件】賣方堅持「賣清、賣價不含稅規費」,但仲介為了促成交易,向買方表示「稅費由賣方全包」。雙方在資訊不對稱下簽署了斡旋轉要約。
- 【案例 F:信差傳送逾期訊息】賣方派助理送交「同意出售通知書」,助理中途車禍耽擱,導致訊息送達時,買方已因等不到回應而另購他屋。
代書分析: 只要傳達人(非代理人)傳達不實,表意人可主張撤銷。但在不動產實務中,仲介通常會被視為有代理權,因此這條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不可不慎。
三、 民法第 90 條:法律不等人,撤銷要快!
- 【案例 G:時效的陷阱】某屋主在 114 年 1 月 1 日誤將持分土地賣給鄰居。事後屋主一直覺得價格怪怪的,直到 115 年 2 月過年期間翻找地籍圖,才確認當時算錯坪數。代書分析: 即使錯誤非常明顯,但法律規定「自意思表示後」起算一年。當屋主在 115 年 2 月才主張撤銷時,已超過一年除斥期間,權利自動消滅。
四、 民法第 91 條:反悔的代價—無過失賠償責任
這是撤銷權最沉重的部分:「撤銷權人(反悔的人)即使沒有過失,也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 【案例 H:信賴利益的損失】買方信賴合約成立,已經向銀行申請貸款並支付了 $10,000元開辦費,且為了付自備款,提前解約了一筆高利息定存,損失利息 $5 萬元。若賣方因錯誤撤銷契約,即使賣方沒過失,也必須補償買方這 $6 萬元的實質損害。
- 【案例 I:買方的惡意撿漏(免賠條款)】若該區行情皆為每坪 $80 萬,賣方因筆誤標成 $8 萬。買方身為職業房仲,明知這是標錯價卻趁機搶購。代書分析: 此時買方屬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賣方撤銷後不須賠償買方任何一毛錢。
游代書提醒:
很多人把民法第 88 條當成合約的橡皮擦,卻忘了這塊橡皮擦可能比黃金還貴。在不動產的戰場上,法律救助的是「謹慎的誠實人」,而非「粗心的後悔者」。與其在法庭上聲嘶力竭地證明自己「沒看清楚」,不如在簽約時,找個能幫你看清楚標的地號、算清楚總價大寫的專業代書。畢竟,預防錯誤的規費、代辦費,永遠比打掉重來的賠償便宜。
預防錯誤的專業心法:
- 核對地號與建號: 確認合約上的權利標的與你看的現場一致,別只看門牌,記得看建號。
- 價格雙重確認: 合約內同時寫 阿拉伯數字+國字大寫,減少誤植一個零的機率。
- 附註特定目的: 如果你買地是為了蓋特定建物(如長照機構、幼兒園)、容積移轉,請務必寫在契約附件,讓其變成「交易上重要之性質」。
簽約時有疑問、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停下來問清楚,不是簽了再問,而是問清楚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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