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口不一有罪嗎?在不動產買賣中,你的「心虛」救不了你的「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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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屋主亂開價會出事,買方亂殺價也一樣

在不動產交易的熱絡氣氛下,我們常遇到這樣的場景:屋主在仲介的積極勸說下,半推半就簽了委託銷售契約;或是買方在看屋現場,為了面子或受現場氣氛烘托,衝動簽下斡旋金契約。

等到回家冷靜下來,才驚覺價格不對或決定反悔,急忙主張:「我當時只是隨便說說,想測測底價而已,這不算數吧?」身為地政士,我們必須嚴肅提醒:在法律的世界裡,這種「心口不一」的行為,很難成為免除責任的避風港。

二、 法律解析:民法第 86 條的「心中保留」

這種「表意人內心並無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卻仍為表示」的情形,法律稱之為「心中保留」。

根據 民法第 86 條 規定: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律確立了兩個重要原則:

  1. 原則有效: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假設每個人說出口的話、簽下的字都是真心的。就算你心裡百般不願意,只要你簽了名,法律就認定契約成立。
  2. 例外無效: 除非你能證明,對方(如買方或仲介)在簽約那一刻就清楚知道你只是在開玩笑或是虛假表態,否則你必須受契約拘束。

三、 實務焦點:下了斡旋又後悔,買方能主張無效嗎?

在不動產買賣實務中,最常見的糾紛莫過於買方簽下「斡旋金契約」或「要約書」後的反悔。

1. 斡旋的法律重量

當買方簽署斡旋單並交付價金時,這在法律上構成了一個「要約」。一旦賣方(屋主)在斡旋單上簽名承諾賣出,斡旋金就會轉為定金,交賣方收取。

2. 「我只是想測價試水溫」的法律代價

許多買方在違約時會辯稱:「我下斡旋只是想幫屋主測底價或是仲介叫我下斡旋試看看,我內心沒有真的要買。」然而,除非買方能提出確鑿證據,證明仲介或賣方「明知」他是在測底價,否則根據民法第 86 條,該出價依然有效。

  • 後果: 屋主簽收後,買方若反悔,斡旋金(定金)將被沒收;若使用的是要約書,則可能面臨總價 3% 左右的違約金賠償。

四、 案例分享:法律不聽你的解釋

  • 案例 A:衝動出價的買方 林先生在看房現場被仲介說服,當場簽下 2,000 萬的斡旋單。隔天清醒後後悔,主張「我當時只是愛面子,想說簽簽看,心裡沒打算買」。 【判斷】:林先生的「愛面子」屬於個人動機,除非他能證明仲介當時也知道他只是在演戲,否則這份出價完全有效。
  • 案例 B:因家庭壓力簽約的屋主 王先生因為家人欠債,在家人親情勒索下勉為其難簽署委託銷售契約,但事後主張自己並非真心想賣。 【判斷】:只要相對人(仲介或買方)並不知悉其內心的掙扎,王先生簽下的字就具備完全效力。

五、游代書提醒:簽名即是責任的開始

不動產交易屬於高度書面化的行為,要主張「心中保留」而使其無效,在舉證上極其困難。為避免訟累,地政士建議:

  1. 釐清真意,拒絕「試金石」心態: 任何不動產法律文件(斡旋單、要約書、委託書、契約書),一旦簽名落款,法律效力即刻啟動。切勿抱持「先簽簽看,反正到時候不買/不賣就好」的危險心態。
  2. 善用「撤回權」: 買方在屋主尚未簽收(承諾)之前,仍有機會撤回要約。但一旦屋主簽下去了,就再也沒有轉圜的空間。
  3. 地政士與仲介人員的自保: 在簽署過程中,地政士或仲介應確實宣讀條款,確認當事人意識清醒。若發現當事人有猶豫,應詳實記錄溝通內容,避免日後對方以「被誤導」或「非真意」為由翻臉不認帳。

法律保護的是「對契約產生的信賴」,而不是保護「事後反悔的人」。在不動產的戰場上,白紙黑字的力量永遠大於你的內心戲。簽名前的深思熟慮,遠勝過簽名後的法庭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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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79年執業至今,大台中地區誠信執業,專業辦理不動產登記、稅務諮詢、財產規劃。
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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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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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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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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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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